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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边缘人眼中的法理学

  广泛地说,环境与经济的思考也是多种多样的,经济的负增长有利于环境的保护,经济的零增长有利于环境的持续发展,经济的高速增长会导致环境的破坏。不同的经济发展观就有不同的环境理念和环境前途。而就科斯和波斯纳的经济分析法学而言,其结果并不会对环境带来益处。虽然我们可以说,经济分析法学的一个原则是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个原则与环境保护并行不悖,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是,经济分析的方法毕竟是一种发展经济和谋取物质产品的活动。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矛盾关系上,它还是将发展放在首要的地位。这一点,科斯和波斯纳所分析的案件,都反映出这种倾向。按照科斯的思路,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里,一个污染人可能被要求或者停止其污染行为,或者对受害者支付补偿,或者支付税款,或者被驱逐出某些居民区。这种方式渊源于传统的法律原则,这个原则就是人们享有的不受污染的绝对权利。他建议人们从这种思维方法中摆脱出来,因为没有特定的理由要考虑这种优先权。相反,经济分析应该能够导致这样一种规则:最大可能地增加争议当事人的生产总量,从而带来社会的更好的经济效率。比如,如果污染的权利授予一家工厂,那么不愿受污染的人们可以买下该污染工厂。如果污染工厂的产出比一个不受污染的环境更具有价值,那么一个更好的方法也许是让工厂从不愿受污染的人们那里买下周围的地区。至于征收污染税的政策,科斯说,这可能导致经济的非效益结果。他担心这些政策可能导致“过少的浓烟和工厂附近过多的人们”。规则的目标不应该是减少污染,而应该是“追求最合适的污染量,从而达到产值的最大化” 。 对于科斯的环境污染的例子,波斯纳提出解决双方冲突的几种方法:工厂安置设备停止污染、工厂停产、居民安置污染净化设备和居民迁出污染区。波斯纳认为,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在分配权利时都要以减少污染损害和避免污染损害的成本最小化为目的。普通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这种平衡。如果居民有免受污染的权利,那么工厂就要花钱从居民那里购买污染权;如果权利分配给工厂,那么居民要免受污染就要购买工厂的污染权。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导致成本的增加而不符合效益的原则。如果我们庸俗地分析上面小鸟的案件,就会有如下的结果:我买菩提树庙花了10元,使它成活的开销折合为20元。它每天晚上吸二氧化碳早晨释放氧气折合100元。它招来了外星麻雀为海淀区政府添光彩折合1元,海淀区为此发放的行政奖励和补贴200元。我处理鸟屎花费1元,砍树付出的劳动2元。我不受小鸟骚扰完成论文将得到稿费400元,发表论文后法学院补贴200元。砍掉菩提树后海淀区政府收回其奖励200元及利息2元。我不砍树受到小鸟的骚扰写不出论文就得不到稿酬和法学院的补贴。这样,如果我不砍树,我的财产和收益是331元;如果我砍掉树,我的净收益是365元。 比较而言,我砍掉菩提树的效益高于我不砍树的效益。因此我砍树的行为不构成一种侵权行为,小麻雀处境深值得同情,但是它将得不到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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