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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与“国民的欲求”——读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有感

  第一、民众对法律制定的参与程度不够。“国民欲求”最直接的表达方式就是国民直接参与法律的制订,因为只有亲历法律的制定,每个人人才能够最为直接表达自己的所思所想,表达自己的利益偏好。即便对于一个人口众多,经济尚不够发达的国家而言,这样做显得不太现实,但不现实不是问题的借口,我们所要反问的是政府在这方面有没有提供足够的保障,也就是制度上的供给是不是充分,我们有没有将“民众的欲求当作是神的欲求”这样的理念。不能因为这种做法有困难就放弃这样做的努力,任何一种这样的放弃都是对“国民欲求”表达的一种漠视。时下的多数立法,其实说白了就是一场“精英化”的游戏。以物权法为例,应当讲,从私有财产神圣的角度来说,物权法是与民众最为贴近的一部法律了,它直接关系到每个个人对自己和他人财产的支配、使用、受益,就是这样一部与民众利益直接联系的法律制订,我们所能看到或听到的都是一些专家或者是学者的声音,所谓对信息的批露都是通过小范围的媒介,如报纸或者网络,但法律的制订者是否明白,中国仍有几亿的农民是没有闲暇或没有经济能力去读报或是上网的,他们的欲求如何表达,谁为他们的欲求表达提供了充足的制度供给呢?又如一个司法解释的例子,或许这不是法律的制订,但这和中国当前法律制订的过程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最高法院制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对自然人的赔偿标准有执行农民和城镇居民两种不同的标准,其实在没有这一司法解释之前,就江苏省而言,人身损害赔偿是执行的同一标准,自这一解释之后,在江苏省的人身损害赔偿就不统一了,说得直白一点就是农民兄弟可以赔偿到的数额比以前少了,我不想去论证这一解释产生过程是借鉴了多少发达国家的合理因素或是说考虑了多少中国的现实情况,我想说的是,就这样的解释一定不是江苏农民所要表达的欲求,也一定不是全国农民兄弟所要表达的欲求,而就欲求的可计量数上讲,中国是农民最多的国家,但法律的制订却没能更多地考虑他们的欲求,这说明一些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制订过程是“病理的”。再举一个农民工讨薪的现象,上亿农民工的欲求并没有得到政府的充分理涉,直接和真正解决问题的最终却是温总理的一句指示,如此的一种现状,对于一个建设中的法治国家而言,是多么地可怕!
  第二、现行的选举制度不足以承担代议的功能。既然在任何一个社会,让每位公民都直接参与民主政治包括法律制订是不可能的,那我们必须要寻找一种制度的形式来表达国民的欲求,时下的中国是由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完成的,可能从过度时期的政治民主形式而言,这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但我们确实没有理由说这是一种多么优越的政治制度,因为现有的事实就摆在面前,基层直选的场面需要分发诸如脸盆、香皂等物品来维持轰轰烈烈,而上层的间接选举绝大多数情况是在对代表不了解的情况下顺应潮流地举举手罢了。这样一种选举制度的结果一定是更加不能代表国民欲求的,因为一个基本的事实是这样的,只有由国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才有可能最为纯粹地代表国民的欲求,而由利益或是政党集团操控的制度形式是不可能最为纯粹地代表国民欲求的。我们不能够只听到专业的证券人士在谈证券,我们有必要听听股民的声音,我们也不能够只听到强势的行政部门在谈执法,我们也有必要听听普通老百姓的心声。这样的例子有太多了,比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施行之际,专家和学者们的声音都说,电子警察这玩意是违法的,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让之合法化了。再比如,有人说暗中执法是违法法律的公开和公正原则的,又有人说这是有法律依据的,于是,暗中执法又有了法律依据。我们要问题的是,这能代表民众的欲求吗?我相信除了权势部门以外,没有普通公民会有这样奇怪的欲求。如果让他们来直接表达意愿,他们一定会废止这些荒唐的法律制度。可惜的是,他们选举出的代表们并不能真正代表他们的权益,其实,这一点政府也是有所意识的,所以我们在表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时总忘不了提一下它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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