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制定与“国民的欲求”——读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有感
李小东
【关键词】法律制订 欲求
【全文】
法律的制定与“国民的欲求”
——读西原春夫《
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有感
近几天看日本教授西原春夫所著《
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颇有感触,深受启发,觉得有记叙一些文字的冲动,于是并有了本文。
西原春夫教授首先向我们提出的问题是“人为什么能对人进行裁判”?因为
刑法的惩罚其实也是一种恶,那社会为什么能认同这样的恶合理地施行呢?进而,他指出,每个人作为生物的个体是有欲望的,甚至于人类群聚生活这样的事实也是人欲望的一种表现,人可以从满足自己欲望的过程中得到一种快乐,但这样的欲望高度膨胀必然会产生欲望相冲突的问题,此时国家作为制定
刑法的政治组织则充当了平衡冲突的任务。在刑法制订的过程中每人个人的欲求也被转换为抽象的“国民的欲求”。因此,超脱一点讲,
刑法的根基正在于这种“国民欲求”的表征,这一现象被西原春夫教授称之为刑法制订中“正常的生理现象”,但现实的立法状况果真如此吗?其实不然,由于社会阶层的分化,利益集团的强势,参与立法的议员并不总能代表“国民的欲求”,总会有一些程度的背离,这种情况被西原春夫教授称为“病理现象”,正是这种“病理现象”的存在,立法不可能与“国民的欲求”划上完整的等号,而从自然法的角度来讲,这样的背离其实不是立法的方向和所要达到的目的。这告诉了我们两点:第一、法律的制定就是“国民欲求”的一种妥协;第二、良好的代议机制是解决缩小“国民欲求”与制定法间最重要的选择。
事实上,我想这不仅仅是对于
刑法而言,对于任何一部法律都应当如斯。反观中国当下的立法现状,如果以此来作为分析的一个视角,我个人觉得应当反省的地方有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