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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

  同传统法相比,本手册具有重大意义的一个新特点是引入了“军事目标”概念。传统法规定,唯一可以立即实施攻击的船舶是交战方的军舰和辅助船舶。对于交战方和中立国的有资敌企图的船舶只能采取其他一系列军事措施,而且只有在特定情势和条件下才允许摧毁有关船舶。本世纪的新型作战手段、尤其是潜艇和飞机,使利用这些手段攻击商船的传统法律的实施产生了困难。基于近来的国家实践和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的军事目标概念,圆桌会议决定将其引入海军行动,以限制对直接支援敌军军事行动的商船实施攻击的合法性,同时保留对其他船舶采取次于攻击的其他传统措施的可能性。这一举措的目的是考虑现代战争手段和真正的军事需要,同时又尊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适用于陆战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在保护平民个人及民用物体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手册的另一项成就是增加了适用于交战方可能设立的、并将不可避免地影响其他国家使用某些海域的“区域”规则(通常称为“禁止区”)。与会代表对手册是否应包括此种规则存在分歧。因为,有些代表担心此种做法会使有些国家认为所谓的“禁止区”本身是合法的。但大部分代表认为,鉴于此类禁止区已经存在,并且可能会继续存在,所以,保持手册的实效性更为有利。所以,他们认为,就防止滥设禁止区和防止在此种区域内进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行动设制某种标准和限制是明智的。
  手册另一项创新是参照过去几十年建立的适用于特定海区的新的平时海洋法律制度,明确了在特定海区可以进行何种军事活动。值得一提的还有,虽然许多环境法条约在武装冲突中是否仍具适用性还不确定,武装冲突是否需要适当注意环境的一般需要也不明确,但圆桌会议还是考虑了环境法的发展对海上武装冲突的影响。
  最后,还得指出,手册有许多与飞机相关的规定,因为,这些飞机或者参加了海军军事活动,或者受到了海军军事行动的影响。平时的航空法通常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适用于武装冲突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会议尽可能实际地将军事考虑,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要求同国际民航规则结合起来。会议认为,虽然手册是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但实际上飞机在很大程度上涉及此类行动,因此,在手册中不提及飞机的学究方法不切实际,而且也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当然,手册关于飞机的规定并没有涉及陆地上空的空军行动。
  相关出版物
  1987年圣雷莫会议的最后报告,刊登在Syracuse国际法与商业杂志第14卷第4期(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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