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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雷莫国际海上武装冲突法手册》——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

  参 编 人 员
  马德里行动计划建议由二十位左右有地域代表性的专家完成手册的编写工作。但实际上,大约有25位专家以个人身份先后参加了部分或全部会议,而每次会议都有约40位专家参加。人数差异是出于下述原因:首先,为了能使专家的专长有助于特定问题的解决,会议邀请了一些专门问题专家;其次,一些感兴趣的观察员也参加了会议,并且参加了部分讨论;第三,一些人因其职务而参加了会议。比如,某些国家海军的高级法官(他们同所有的与会代表一样,以个人身份参加)。这样以来,参加会议的代表每次都有变化。最后,有些人士只是参加了前期会议或后期会议。当然,他们对手册的起草工作也作出了贡献。
  与会代表由国际法专家和海军专家组成,而海军专家又包括现役人员和退役人员。大约有1/3的代表是研究人员,而其余的代表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会议的政府人士。
  手册援用的法律资料来源
  除现行条约外,为了明确现行国际习惯法,手册中的许多观点都来自本世纪的国家实践,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国家实践。这些实践包括交战方在武装冲突中的实际做法和中立方的反应以及新近起草的国家手册的内容。另外,作为辅助性渊源,我们也参考了一些公法学家的著作和有关司法判例中的观点,尤其参考了与会代表中的海军人士提供的有实际价值的建议和实际情况。
  手册内容上的创新
  圣雷莫手册在许多方面不同于1913年的牛津手册,它包含有一些乍看起来令人吃惊的内容。最明显的一点是它在关于战争法的第一部分增加了两项新内容:自卫法和适用于依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采取的行动的法律。经过深入辩论,绝大多数代表认为有必要说明联合国宪章对海上武装冲突的影响。得出这一结论的主要依据是:代表们承认传统战争法规只适用于正式战争状态,而且只有在这种状态下,法律才给予交战方对付中立国船舶的广泛权力,这种权力可以一直行使到正式和平条约缔结以后。因此,他们认为有必要明确这种规则在宪章后时代是否全部有效还是部分有效。联合国宪章颁布以后,武装冲突通常不具备战争的法律特征,而冲突中的使用武力也仅限于因自卫而使用武力或根据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手册第一部分直接引用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表明圆桌会议完全考虑了宪章的法律意义。手册得出的结论是:除缺少正式的战争状态外,不论交战方那一方是侵略方,许多传统规则仍然平等地适用于交战各方。
  绝大多数代表同意手册的下述观点,即交战方的权利受自卫法限制,而这种限制将影响它们充分享受传统法律自动允许其在战争状态下使用所有海战手段的权利。这种限制尤其影响交战国对中立国船舶采取经济战手段和采取影响中立国利益的其他手段的权利,如捕获禁制品、实施封锁等。代表们认为,自卫法中的必要和适当原则将限制战争手段的使用程度,因而会对战争效果产生限制性后果。他们还认为说明下述两个问题也很重要:一、联合国安理会依照宪章第七章作出决议的情况下,中立国的情势和法律地位问题;二、联合国依照宪章采取包括使用武力在内的强制措施时遵守国际人道主义法规的问题。
  与上述问题密切相关的是手册对非冲突方的定性。同1949年日内瓦公约一样,圆桌会议决定将此类国家称为“中立国”,而没有按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将其称为“中立国或不是武装冲突方的其他国家”。与会代表谨慎地对“适用于非交战方”的规则和“适用于中立方”的规则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进行了辩论。由于将一个国家定性为“中立”或“非交战方”会不可避免地产生争议,并因此会在适用于非武装冲突国家的船舶和适用于保护此类国家水域的规则方面产生相当的不确定性,为本手册的目的,会议决定否认这些国家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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