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战争技术和方法、武装冲突法和海洋法的新发展,以及海上武装冲突对环境造成严重伤害的可能性的增加,需要国际社会对适用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诸项原则进行研究···
1989年,在国际人道主义法研究院召集的,西班牙红十字组织资助的马德里圆桌会议上,与会代表议定了一项系统研究、起草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和逐渐发展这些法律的行动计划。
起草手册的动机
马德里圆桌会议认为有必要实施该项计划。理由是:首先,关于海上敌对行为的条约法不仅支离破碎而且大多制定于1907年,因而需要根据习惯法的最新发展对其持续效力进行评价。其他的重要国际文件,如未获得批准的1909年关于海战法的伦敦宣言和国际法研究院1913年通过的调整交战国关系的牛津海战法手册,虽然反映了当时的习惯法,但都不是当代法律的可靠指南。
其次,新型战争技术和现代战争手段和方法对建立在十九世纪条件上的整个传统法律制度的持续效力提出了挑战。调整海上敌对行为的传统法律是通过临检、搜索和捕获敌国商船并保护乘客和船员的规则,满足了人道主义的需要,保护了中立国的利益。这种方式适合上个世纪使用的战争手段和帆船。但是,对海战法的现代重述,则需要在考虑海战的特定要素、尤其是考虑与拿捕捕获品有关的经济战措施和交战国海上军事行动对中立国的影响等要素的基础上,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适用于现代海战。
第三,适用于陆上武装冲突的法律已经通过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1977年附加议定书跟上了时代。然而,第一附加议定书仅有一些规定对海上军事行动有所影响,尤其是其旨在补充1949年日内瓦第二公约关于保护医务船舶和飞机的第四部分--关于保护平民免受敌对行动影响--的规定,只适用于对陆上平民和民用物体有影响的海上军事行动。与会代表确信有必要考察陆战法规的哪些变化至少影响了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原则和规则方面的国家实践。
第四,本世纪初期以来,国际法的其他部门法,如海洋法、联合国宪章、环境法和航空法等都得到了重大发展。与会代表认为评价这些新发展对适用于海上武装冲突的国际法的影响也相当重要。
最后,由于所有这些因素给海战法现状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并导致对海上武装冲突法的讨论都集中在许多充满歧义和矛盾的领域。因此,与会代表认为最有效的办法是每次会议只集中讨论一个方面的法律问题,首先集中认定存在共识的领域并起草讨论结果,然后在有分歧的领域寻求可能的共同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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