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被临检船舶的船旗国的反应中,我们也能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到战时临检中立方商船的行为正在与行使自卫权并轨。在具体实践中,一般情况是那些遭到阻拦的船舶的船旗国对登临检查持默认态度。例如,1986年1月,当伊朗海军在阿曼湾对一艘英国集装箱船登临检查时,英国没有提出抗议。1986年2月12日当伊朗海军对美国一艘船舶进行登临检查时,美国也认为此举是合法的。同一时期,当伊朗海军在波斯湾对两艘苏联商船实施登临检查时,前苏联对此种登临检查权也没有提出疑义。但当然,我们也应注意到,实践中还有许多例外情况。如1985年10月,一艘法国军舰阻止了伊朗海军对一艘法国商船的登临检查。1986年5月,美国海军也阻止了伊朗海军逮捕一艘美国商船。伊朗对此还提出了抗议。
此外,还有一种国家实践也能说明交战方对中立方采取海上临检措施与行使自卫权的关系。交战方在战时为实施战时禁制品制度或其他海战制度而对中立方商船行使登临检查权,相对应地促使中立国行使自卫权保护其海上利益。例如,由于频繁遭到伊拉克的攻击,科威特请求美国对其船舶实施保护。1987年7月间,先后有11艘科威特船舶在美国重新登记悬挂美国旗帜并由美国海军护航。当然,这种行动并不是对战时禁制品制度的否定,但却使一个古老但自相矛盾的“护航权”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按照这种理论,交战方不能登临检查被护航的船舶,而只能相信护航舰队指挥官如下的声明:被护航船舶上的任何货物都不能视为禁制品。这种由“颁布禁制品清单—临检—护航—承认”构成的行动链条,非常形象地勾画出了交战方与中立方行使战时自卫权的情形。
3、报复
在海战中,交战国的报复行为对中立方的影响比在陆战中的影响要大得多。我们可以从海战实践中看到这一点。在两伊冲突中,伊朗为了报复伊拉克宣布大面积的海战区而对中立船舶实施了攻击。此举遭到了船旗国的抗议,也遭到了前述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谴责。现存的国际法对战争报复有明确的限制,国际社会也有限制报复的明显趋势。我们认为,如果报复对中立国的权利造成影响、干扰或侵害,就应被认为违反了自卫原则。如果作为对另一方不法行为的报复而创建一个战区或采取一种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只能在交战国之间进行,而不能妨害中立国的权益。
4、封锁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还没有封锁的实践可以检验各国对封锁的态度。事实上,正式的封锁似乎已变成了一种纯粹的海战样式。但毫无疑问的是,封锁肯定会影响第三国的权利。因此,无论是根据传统的海上武装冲突法还是依据《联合国宪章》,只要被封锁的区域限定在交战双方管辖下的区域,封锁就不能被认为违反自卫权。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