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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随想

  
  作为自由合意的产物,契约关系首先是一种理性关系。关系的双方不仅作出了一项自由的选择,而且都清楚地知道这种选择的意义,了解这种关系的全部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这是以个人充分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为前提的。所以其次,契约关系意味着个人意识的发达。在这个意义上,“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也可以转换成“从团体本位到个人本位”的等式。说个人本位也许不易为人所理解,说个人主义似乎大家都懂,但却难以为人所接受。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语码中,这个词通常含有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的意味,明显地带有贬意。然而,恰恰是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可以看到中国传统价值观的偏见。因为,所谓个人主义,作为家族主义或团体主义的对立物,是指一种自主人格的主张。一个人意识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和价值,他不但要维护这种价值,而且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公民意识必以这种个人主义为前提。再次,契约关系中的个人乃是平等的原子,至少,法律假定所有人都是平等的,并依此赋予人们同样的权利能力。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关系,是自由的和平等的,具有开放的和积极的性质。应该说,它是实现现代经济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最后,契约关系必然表现为法律关系。在一个只重身份的社会里,把社会成员团结在一起的可以是各种不同身份本身所具有的权威和强制性。但在一个需要相互协作的社会里,能够把无数独立而平等的个人维系在一起的纽带却只能是法律的。只有法律这种非人格化的制度才能做到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一个人。实际上,契约关系中个人的平等也只能是法律上的平等。或许可以说,这就是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法治赖以建立的社会学基础。
  
  这里须要说明,上面的分析首先是理论上的,完全符合这种理论的关系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某些基本特征,把社会归入不同的类型,并且把它们的转换说成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在对契约关系的一般社会历史内涵有了基本了解以后,我们还可以换个角度,从社会形态方面考察这个进步公式的意蕴。
  
  我们都知道,欧洲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最喜爱的口号是“理性”、“自由”、“平等”。资产阶级最早的政治理论是“社会契约论”。这当然不是偶然的。如果说,近代资本主义在经济上表现为发达的商品生产,政治上表现为代议制,思想上表现为个人意识的觉醒和对理性的崇尚,那么,在社会关系方面,它正好表现为人际关系的契约化。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这一社会关系(包括相应的价值观念)领域的变革,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乃至一切现代化成果的取得都是难以想象的。这里要特别指出,上面几项判断都是不可逆的,因为,判断的后项明显大于前项。正好与国家管理和决策程序的民主化、理性化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一样,契约关系首先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表现,是构成现代生活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最基本形式。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单一概念相比,它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又可以把“身份”与“契约”看成是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根本差别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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