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身份到契约”:社会关系的革命——读梅因《古代法》随想
梁治平
【全文】
研究古代社会可能遇到种种的烦难不便,史料的稀少即是其一。在少而又少的材料中鉴别、评定,找出真正有价值的史料,则属另一种困难。
十九世纪英国法律史大师梅因提出了三种原始材料让我们注意。第一种是观察者对同时代较落后文明的记事,如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这类材料的可信程度较高,可惜数量极少。第二种是古人保存下来的关于他们自己早期历史的记录。这类材料数量固然可观,其可信程度却未必能成正比。关于这一点,只要了解一下我们自己的历史就够了。第三种材料颇为特别,那就是古代的法律(见《古代法》第69—70页)。
法律,尤其是古代法,并不象一般认为的那样,只是一种非常专门化的制度。它实是一面能够全面反映人类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镜子。而且,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材料虽然不一定能够完整地留传下来,但多半是真实地保存下来了。因此,从这类特殊材料中,我们不难窥见各种古代文明的面貌,那些文明的创始者们,他们的思虑、生活、信仰、偏见……。如果我们所注意的不仅是古代法,同时还是法律由古及今的运动,那我们就有可能描画出一幅人类社会的进化图景了。
古代文明形态各异,但有一个近乎相同的起点:“人们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古代法》第105页)换句话说,社会的单位是“家族”而非“个人”。由此产生了一些法律上的重要特征。首先,“个人并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权利,也不为其自己设定任何义务。他所应遵守的规则,首先来自他所出生的场所,其次来自他作为其中成员的户主所给他的强行命令”。(同上书第176页)进一步说,权利、义务的分配决定于人们在家族等“特定团体”中具有的身份(贵族或平民、父或子、夫或妻等)。其次,财产权利与亲族团体的权利纠缠在一起,难以分离。在古代罗马,很长一段时间里,遗嘱不是分配死者财产的方式,“而是把家族代表权移转给一个新族长的许多方式中的一种”。(同上书第111页)在当时,继承本身主要是一种使死者的法律人格(身份)得以延续的手段(所谓“概括继承”)。财产的移转不过是其中一个附带程序,并不特别重要。再次,“个人道德的升降往往和个人所隶属集团的优缺点混淆在一起,或处于比较次要的地位”。(同上书第73页)实际上,不特道德责任如此,法律责任也是如此。古代法典中大量关于“株连”和血亲复仇的规定都是这种团体责任观念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