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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社会学分析

  在我们周围,经常有诉讼案件的报道。不可否认,新闻媒体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偏移是有影响的。如刘涌案,陈希同案等大案新闻媒体都进行了狂疯滥炸式的报道。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新闻媒体的影响,是很有可能的。有些是法官不由自主,有些则是法官出于无奈。
  律师在法治社会中是不可缺少的成员。但是他们有时也自觉不自觉地影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律师的名气、地位、与法官的关系(回避的除外)等影响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名气、有地位、与法官关系密切的律师影响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律师的被代理人方向偏移。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庭外交易”的现象十分严重。律师通过各种途径与法官达成“协议”,使得法官即使不违法,也会使自由裁量权偏向对他有利的一方。
  此外政党组织或其他组织也可能影响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例如在我国经常由政府、政党发起的“严打”,在这些“严打”期间受到审判的犯罪分子,量刑就比不在“严打”期间的重得多。
  第三者的力量X同样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即X不能等于0。但是我们可以尽量控制X量的涉入。当X越小时,法官就会越处在中立位置。当然,有时第三者力量的增加反而会减少法官自由裁量权不正当的偏移。例如,一些案件的暴光,会使得法官不得不衡量自己的裁量权的行使。因此,第三者力量保持在一个什么样的量,是我们制度设计的难点。
  以上只是对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些主要社会因素作了分析。其实,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影响着法官自由裁量权,例如法官的个人品行、生活环境等,这都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三、对我们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正义的本质以及当前司法制度的缺陷,为我们的制度设提供理论的指导和思考路径。
  1、立法中心主义向司法中心主义转移。长期以来,我国学界、实践界都非常关注国家立法状况,把我国的法治建设的理想寄托在立法的制度上。立法固然很重要,但是如果只关注立法,轻视司法的实际作用,必然导致法治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一方面制定大量的法律,另一方面法律在现实中却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于是,就又回过头去修改法律、制定法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导致了法律权威的降低。而司法是“从书本上的法到实际生活中法的桥梁,是从原则转化为实际规范的中介。” 其实,成文法是有其固有的缺陷的,我们只有正视这些缺陷,强化司法中心主义,才能真正把法治理想转化为法治现实。
  2、正义实现的相对性。法律的根本使命是追求正义。但是法律的正义在现实中在很多时候却是一种理想。正如以上分析,函数自变量X只能不断地趋向0,但是不能等于0,法律也是随着X不断趋向正义,但是很难完全与正义重合。所以我们现实中的正义只能是相对的正义,我们只能无限地趋向它。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就能随便放弃正义,追求争议仍然是法律的根本使命,并且使之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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