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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法社会学分析

  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偏向的当事人社会特征的有利因素主要有:良好的教育、优越的家庭背景、丰厚的收入、受人称颂的谈吐举止、令人倾慕的职业、生活和经历、对社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等等。他们高的社会地位影响着他们周围的人们,也影响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有利于他们的方向偏移。与之相反的不利的社会特征主要有:贫困、失业、不良的记录、不良的教育、文化水平低、家庭出身不好等。这些因素与上面的正好相对,使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不利他们的方向偏移。这类案件在现实中是存在的。如打工的农民到城里起诉其雇主,农民胜诉的几率很小,即使胜诉,法官也极有可能偏向雇主。又如,法官对有不良记录的人或者曾经犯过罪的人,总是会另眼相看,处以较重的处罚。
  上面只是考虑到一方当事人的因素,实际上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都在考虑双方的因素,也就是在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差距。差距越大,自由裁量权偏离的可能性越大,且偏向社会地位较高的一方;差距越小,自由裁量权的偏离越小,当然在这里暂时没有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这些只是针对一般的情况而言的,其实例外也是有的。例如,法官对穷人、寡妇、失业、病残者等可能产生同情感,极有可能偏向他们。这一理论在国外被称做“可怜的原告理论”。 在我国,有人认为这是法治与道德的冲突。还有的情况就是法官对那些比较富有,能承受败诉或赔偿的被告做出偏离他们的裁判。这在国外被称为“鼓钱包理论”。 在法律上要完全消除当事人的社会特征和社会差距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制度设置上可以考虑尽可能地减少这些因素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当事人的社会特征和社会差距是作为一种社会信息进入到法官思维范围的,这个社会信息作为一个总的变量X,决定着Y。因此,在制度设置时,就得尽量减少这些变量X。例如,我们可以要求进入法庭的当事人、证人穿统一的服装,在当事人陈述时,可以尽量采用书面的形式,并采用统一的格式,用电脑打字的形式输出。 这些措施能够排除当事人的一些特征对法官的影响,防止自由裁量权一些不正当的偏向。当然,变量X不可能为0,例如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种族,谈吐,举止,名誉等很难从审判的过程中消除。随着案件调查的深入,社会信息也就越多。怎样控制这些信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还有待深入的研究。
  3、第三者的力量
  在案件的诉讼中,除了双方当事人之外,还有支持着双方的第三者。第三者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三者主要有:新闻传媒、律师,以及其他有影响的组织,例如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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