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格兰诺维特(Granovetter)在《美国社会学杂志》上发表了《弱关系的力量》(The Strength of Weak Ties)一文。在这篇论文中,他基于互动的频率、感情强度、亲密程度和互惠交换,这四个方面的尺度把他们之间的关系划分为强关系和弱关系。他认为,强关系存在于群体内部,如家庭成员关系和同学关系、朋友关系等,而弱关系存在于群体之间,如送礼、找熟人等。我们可以借助这一理论来分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当事人有一方与法官是强关系,另一方是弱关系,那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极有可能偏向强关系一方。如果当事人一方与法官是强关系或弱关系,而另一方什么关系也没有,那么自由裁量权就有可能偏向有关系的一方。如果双方都是强关系或弱关系,那么法官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当然,强关系与弱关系可以相互转化。如弱关系通过增加互动频率等行为可以转化为强关系。
法律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让法官变成为“超人”。法官自身也不可能失去一切必要的人际关系,使自己过着“苦行僧”式的生活。有所“偏心”是人之本性,法官也在所难免,但是法官这些“偏心”有违法治精神。对整个人类来说,法治精神更为重要;但是对于法官个人来说,“偏心”更具意义。人类面对这样的两难选择,并不是毫无办法。人们考虑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尽量限制人际关系X在法官中出现,另一方面,对可能出现的人际关系X,尽量减少X强度的存在。当然,X不可能为0,人际关系影响不可避免。当然这只是对整个人类来考虑,对具体的案件,有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回避制度就是一个人类设计出来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它限制了一些强关系X在司法中的运作。但正如X不能等于0一样,回避制度的功用也不是无限的。
2、双方当事人的社会特征与社会差距
在法律上来谈当事人的社会特征和社会差距看似不合时宜——有违法治的精神。但是当事人的一些社会特征确实影响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所以还是有讨论的必要。在当今中国,阶层是存在的。中国社科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在《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中,把中国社会划分为十大社会阶层。穷人、富人、打工仔、老板等高低贵贱等在中国普遍存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竞争的加剧,这种现象将会更加明显。法官在进行审判的时候,会自觉会或不自觉地考虑着这些因素,这是不可回避的事实。身名显赫,有权有势之人在很多方面会得到法官的偏心。而那些臭名昭著,穷困潦倒之人在法官的眼里天生就是“不顺眼”。也许法官并不想这么做,但是自己在行为时事实上这么做了。当然也许有的法官出于其他原因表现出相反的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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