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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征地拆迁看物权法草案的修改

从征地拆迁看物权法草案的修改


赵登礼


【摘要】征地拆迁是对他人不动产的强制处分,结果是强行取得或者消灭他人的物权。立法涵义不明导致的“公共利益”被滥用、现行补偿制度导致的利益分配失衡,是造成征地拆迁社会之痛的根源。物权法不应对此视若无睹,保护物权人的利益免受征地拆迁损抑是其天职。从征地拆迁现状出发,本文对物权法草案提出了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确立征收和征用补偿基本原则、创设征收集体土地差额补偿原则、区分并增设营利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原则、明确用益物权征地拆迁补偿原则等具体修改建议。
【关键词】征地拆迁 物权法 修改
【全文】
  虽然物权法不是征收征用法、拆迁管理法,但是这并不妨碍它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征收和拆迁作出适当的具体化而且是符合宪法条文精神的限制性规定。因为征地拆迁是对他人作为生存物质基础的不动产的强制处分,将强制取得或者消灭他人的物权,而物权法是规定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并加以保护的基本法律,为使物权免受损抑,通过相应制度给予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充分保护,正是物权立法的应有之义。在无数强权粗暴与弱势血泪的实例一再证明现行征地拆迁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现实面前,如果物权法仅仅象目前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审议稿,下同)那样,在此问题上只作过于原则、粗陋的规定,则今后遇到征地拆迁时,情况会依然如旧,物权法理论上所能发挥的保护物权、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将在征地拆迁领域止于纸上谈兵,宣传意义也将大于法律实施意义。
  由此,特对草案有关征收和拆迁的条文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从法律层面界定公共利益,世界各国罕有先例,确有一定的难度。但是,只有界定公共利益,才能明确公权力介入私权利的范围和界线。正因为立法没有明确什么是、哪些是公共利益,才会出现征地拆迁把什么建设项目都当做公共利益的现象。例如,建设一个加油站,新(扩)建一家工厂,圈一片地成立一个科技园、工业区,没有具体建设项目、纯为将来经营性土地出让作准备的土地储备,都成了公共利益,有些地方甚至套用着“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是发展城市经济的需要=城市建设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逻辑理念和管理模式。如此一来,对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的物权产生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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