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走出博士生教育的“五乱”阴影

  所谓“乱培养”,是指培养单位在培养制度设计与推行、费用收取、导师指导力度、监督管理体制等诸方面的混乱之现象。再比如,有的高校拥有A专业博士点,但把从事B、C甚至D专业的博导挂在A专业下招生,考试科目却是A专业之科目,考进之后要是在A专业导师下学习还算正统,要是在B、C甚至D专业导师下学习A专业,那就是典型的“喝尿”了(参见拙文《研究生何时不再“喝尿”?》);比如,有些培养单位对在读博士生形式上的“全脱产”、“半脱产”变为事实上的“全脱读”、“半脱读”现象,表现出一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干脆两只眼都闭上”的放纵态度。这种“乱培养”现象是明显违反《高等教育法》的,因为根据该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可见,就博士生教育而言,作为培养单位的高校有义务、有责任引导和管理在读博士生的社会服务与勤工助学活动,对于那些“神没鬼出”整天不在学校的博士生,应该按照高等教育法的要求,制定一个有效的管理制度,并且严格遵照执行;另比如,中央整治教育“乱收费”的决心与措施尽管犹如利箭,但在具体执行起来却收效甚微,一些培养单位不管是国家计划生,还是委托培养生、自筹经费生,不加区别的一律收费,并且胃口还不小,一要就是一两万,甚至还与时俱进地“乱涨价”;又比如,根据《高等教育法》第16条规定:“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然而,有些博士生导师给博士生所上的课,与他/她给硕士生、本科生、自考生上的课之内容、风格、层次等都无甚区别。如此说来,这些博士生要指望在学校的培养下,达到高等教育法规定的要求,显然是一种纯粹的奢望。还比如,有些培养单位都对博士生有发表文章数量的要求,甚至有的还规定必须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在土生阿耿看来这也是在“乱培养”。这不仅丝毫不能说明培养过程的严格和培养结果的成功,而且这种要求会连带招致“学术腐败”现象,可以说,当下越来越兴旺不衰的“办刊收费稿”、“关系稿”现象,与一些培养单位对博士生的这类“乱要求”不是没有牵连的。当然,正如我在《圈点研究生导师五花八门的职业操守》中所言,有些博士生导师毫不关心学生、剥削博士生劳动力和科研成果、男博导与女博士的“师生关系情人化”等等,也当属“乱培养”之列,自无疑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