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上的法律部门,都是不区分什么制裁手段的,在几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中,都可以发现类似下面的句子:“造成损失的,应当作出赔偿……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因此,经济法自然也不例外,综合使用了各种法律制裁手段。
不过,在经济法的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制裁手段,比如奖励,国家为了表彰企业对东南亚经济危机时所作出的扩大出口的努力;优惠手段,比如对某些行业免税;取消资格,要求公开道歉或作出解释,宣布为“市场禁入者”。这充分表明了法律发展的社会化和国家职能的扩张。
国家职能的演变和扩张,最为典型的自然是公法私法化了。这是20世纪最为显著的法律变化,一位著名法学家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分别称之为“后院变前院”和“前院变后院”,是非常准确和有意思的。
公法私法化,是指国家通过私法形式的手段来实现公法目的——这种目的可能是公法能够实现的,也可能是其不能实现的。
公法私法化的本质,是国家采用形式上平等的方式,包括物权方式、契约方式来实现调整经济的目的。比如政府通过特许权出让的方式,代替了发放许可证;采用合同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BOT建设方式、企业承包等;政府在金融市场、证券市场、货币市场上进行“逆风向操作” ——指数上扬,抛出;指数下降,买入——作为最大的买家和卖家起着稳定器的作用等等。
最著名的“公法私法化”例子应当是在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颇为流行的“私有化”。自从80年代以后,各国为了治疗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纷纷实行私有化。私有化(privatisation),不能简单地看作“缩减政府边界”(rolling back the frontiers of the state),也不能简单地看作“民营化”或者“私营化”。私有化,比非国有化的意义更广泛。非国有化与“国有化” 概念相对,带有政治和意识形态的色彩,而私有化不是“非统制化”的同义词,尽管在必要时它可导致传统的国家垄断被打破,私有化也不是非国营化,非国营化在必要时可将国家的经营权转交给分权的集体,私有化与实行公有民营的政策也大不相同,即公有企业不转让企业的所有权,而只借用私有部门的管理制度(如财务制度、资金管理、企业章程) 。因此,许多学者指出,私有化和公司化是一致的 ,或者指各种经营活动由原来的公共部门转移到私人部门都属于私有化 ,或者认为运用竞争和市场机制,以提高公共部门绩效的任何活动都属于私有化 。比如日本国铁的改革,将原来的公法上具有垄断地位的企业按照普通
公司法分拆开来,变成了私法上具有竞争力的企业,从而提高了效率。我国原有的四大专业银行按照新颁布的
公司法和商业银行进行改组,打破行业经营,相互之间竞争,也属于私法化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