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9)
邓峰
【全文】
经济法的界定:外延和特征
从19世纪末期经济法的萌芽,这个新兴法律部门的迅猛扩张和发展构成了20世纪法学发展的核心。但是,由于其内容庞杂,以及与民法、行政法的紧密联系,把握经济法的实质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情。
我们一直在强调经济法的产生是组织产生所导致的结果,但正如我们说,作为一种上层建筑,经济法形成一个法律部门,不能仅仅是由于主体变化而产生的,也不仅仅是笼统地说,经济发展导致经济法的形成,仅仅是主体变化,那么法律只需要扩充主体制度就可以完成这种适应,仅仅是经济发展也不能说明这个部门法的独特性,从根本上来说,法律规则的精神演变和制度变化才是形成这一法律部门的根本所在。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从经济和技术发展的层面上而言,是由组织推动的,但是作为法律规范,则是与国家的职能扩张密不可分的。国家大规模、全方位、深入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是经济法的起始点和立足点。
任何一个概念必然具有其内涵和外延,内涵自然应当是其本质所在。在试图界定经济法的内涵的时候,先来讨论一下新的和“新瓶装旧酒”的并且与“经济相关的”法律部门,不失为一个简洁的办法。
•以轨制组织规模、结构、恶性竞争行为为目的的法律部门,如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联企业、反倾销等法律制度;
•新的经济部门的法律,如
证券法、期货、基金、劳动、社会保障以及福利等法律制度;
•国家所有权法律制度,如国有企业法、公用事业法、国有土地法、国有资源法等;
•国家的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包括众多由经济政策而“升格”为法律的部门,如财政法、计划法、产业促进法、产业政策法、国民经济增长法、税法、
对外贸易法、
价格法等等;
•轨制企业内部关系的法律部门,包括
公司法、集体企业法以及各种企业内部制度,如
会计法、
审计法和监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