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种类
由于学者们所理解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含义有所不同,也由于学者确立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依据不同,因此,学者们所概括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种类也有所不同,但同时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因此,学者的概括在很大程度上又是相同的。学者们对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概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对于行政诉讼特有原则的概括上,对于诉讼的共有原则的概括基本上是一致的。
关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种类,学者比较一致的观点包括: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就包括以上这些。[12]有学者提出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原则;行政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的原则。[13]有学者提出了保障相对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诉权的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原则;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14]有学者在此基础上还提出了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依法灵活设定原则;人民法院部分管辖原则;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15]另外,有学者采用学理概括的方法,得出了行政诉讼的四大基本原则: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给予公民权益以特殊保护;适当考虑公共利益的需要;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行政案件。[16]
概括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既需要考虑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也需要考虑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特征。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来看,学理概括的方法有其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但从基本原则法定性、明确性的要求出发,使用抽象的学理概括的方法很难与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协调,很难在学者中达成共识,因此,本文仍采用法律规定的方法来探讨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但并不否认学理概括的方法具有其独特的理论价值。
上文在分析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定义的过程中分析了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特征,在研究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就必须以这三个基本特征为标准来衡量某一原则是否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学者所提出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原则”实际上可以概括在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这一原则中,“行政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的原则”仅仅是对行政诉讼被告一方的要求,并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因此不是基本原则;“保障相对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诉权的原则”是一个比较抽象的原则,其具体内容体现其他的各项基本原则之中,如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则很难处理它与其他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原则”是一个比较具体的原则,它仅对法院具有指导意义,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而且并没有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也是一个具体的原则,它仅适用于起诉阶段,并非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也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也是一个具体原则,它仅适用于举证责任的处理阶段,并非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和主要阶段,也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也是一个具体原则,仅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也是一个具体原则,仅对解决人民法院的主管问题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也没有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依法灵活设定原则”实际上是解决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关系的原则,并不是行政诉讼的原则。学者普遍公认的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之所以是基本原则,是因为它体现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与精神实质,贯穿于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对行政诉讼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符合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三个基本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