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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研究

  根据以上分析,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一般规律与精神实质,贯穿于行政诉讼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一定义具有以下几个基本含义:(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反映了行政诉讼基本特点、一般规律与精神实质,不能充分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一般规律与精神实质的原则就不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诉讼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只贯穿于行政诉讼部分过程或次要阶段的原则就不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那些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就不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二、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也就是研究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方法,即如何在纷繁复杂的行政诉讼原则中找到基本原则,如何抽象概括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关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学界尚没有对此问题给予足够的关注,许多行政诉讼法的著作没有相关的论述,有论述的也十分简单。而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研究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没有确立依据实际上就无法得出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种类,确立依据不明确或不统一就会导致学者所确立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种类的不一致。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对于深化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理论是十分必要的。
  关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依据,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源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学者根据案例和法律进行的理论概括。[8](2)既要考虑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活动的内在要求,也要反映行政诉讼的价值追求,并服务于行政诉讼的目的。[9](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定以行政诉讼活动的内在要求为出发点,而对行政诉讼内在要求的揭示应当建立在对行政诉讼特殊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10]
  结合学者对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定义和归纳、概括,可以发现学者们确立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总则的规定来概括和归纳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是脱离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而对行政诉讼基本原则进行学理上的抽象概括。[11]
  从理论上讲,研究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学理概括,一是法律规定。二者即有区别也有联系,从区别来讲,前者主观能动性体现得较多,主要体现学者对于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精神实质的理解,后者客观实在性体现得较多,主要体现立法者对于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精神实质的理解。二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学理概括不能脱离实定法的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了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学理概括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学理概括在立法中的体现,法律规定不是凭空想象的,而是充分吸收学界的研究成果,在法律没有规定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则只能靠学者根据法律的一般规定进行学理概括了。
  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的传统,基本原则一般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因此,研究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应以概括法律的规定为主,以抽象的学理概括为辅。在概括法律的规定中,仍需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是从宪法和法律中还是仅仅从行政诉讼法中来概括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从理论上讲,宪法和法律中都可能规定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宪法的一般规定,因此,概括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当然应当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概括。从实际操作上来讲,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已经把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诉讼的基本原则都具体化为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因此,仅仅研究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就足以概括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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