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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政府应对今年“禽流感”疫情过程中的行政法问题

  三、行政补偿
  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的损失进行国家补偿是学者关注的一个热点。上文在评析《意见》时已提到了国务院进行行政补偿的方案。另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11] 国家对因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损失的养殖者予以合理补偿,对控制和扑灭疫情过程中被征集使用的物资、设备等及时归还并补偿。
  应该说这些规定使此次政府的行政补偿有了法定依据,尤其是《条例》的规定推动了行政补偿制度建设的进展。学者们在呼唤《国家补偿法》的早日出台,而行政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国家补偿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补偿包括行政补偿行为和行政补偿制度两个层面的内容,[12] 2004年对于禽流感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相关办法充其量只是一次行政补偿行为,而此次把行政补偿写入《条例》这样一部行政法规,以后发生法定情形都要予以补偿,这是在行政补偿制度建设上迈进了一步,[13] 其意义是十分重大的。[14]
  四、小结
  不可否认,对于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而言,面对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这样的事件时,我们对于政府行为的检视的重点也是不同的。像美国这样高度法治化的国家,今年9月份发生“卡特里娜”飓风之后,尽管政府被指责行动迟缓,但我们从中很难发现找出政府违法行政或越权行政的现象,例如,政府拨款救灾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经国会审议通过。而我国几乎正相反,尽管有一小部分政府官员玩忽职守,但就整个政府系统而言,所采取的防疫、控疫手段是非常及时、有效的,但我国政府的主要问题在于有时急于做好、做成工作,忽视了行政立法方面的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则,从而导致越权行政等现象的出现。
  同样,在2003年“非典”肆虐全球之际,我国政府由于采取了果断有力的措施而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了疫情,而新加坡、香港等国家政府的措施却是迟缓无力的。在当时采取强制隔离等措施时,我国与新加坡、香港等法制更加健全的国家相比,可能在合法限制公民自由权方面有所欠缺,但我们并不应该形成一种惯性思维——只要以后处理类似重大紧急事件时我国采取的措施及时而有效,那就一定是缺乏合法性和忽视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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