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我国政府在应对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的过程中采取的诸多行政强制措施是兼具合法性与合理性的。
二、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行政立法
在实施强制措施的同时,我国政府在行政立法方面也有比较及时的作为。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公布了《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该条例是根据
《动物防疫法》制定的,使行政主体在控制、扑灭类似高致病性禽流感这样的重大动物疫情时有了一个操作性更强的法规规范。[8] 同时,与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对应,在行政法规层面上形成了分别应对人、动物疫情的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虽然在2004年出现禽流感疫情时就制定这样一部条例会使今年的相应措施从一开适就有比较具体的规范可以遵循,但毕竟那时的疫情远没有今年严重,就政府目前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理念而言,现在制定、出台也算是比较及时了。
国务院另一项具有行政立法性质的行为是2005年11月18日发布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以下简称《意见》)。这个《意见》基本宗旨如其名称所言,是扶持经过高致病性禽流感冲击的家禽业的发展。然而,与前述行政强制措施的合法合理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该《意见》中存在着越权行政的嫌疑。
在进行下面的论述之前,有必要先明确《意见》是一个什么性质的文件,这是下文具体展开论述的前提条件。[9]
综观此《意见》,虽名为“意见”,且以“国务院办公厅”而不是“国务院”的名义发出,但实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都有着行政强制力,是一个行政命令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而并不仅仅是一个行政建议。因为:
第一,在《意见》中明确写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这表明《意见》是国务院办公厅经过国务院的授权做出的,实际上代表了国务院的意志。
第二,从以往国务院以“意见”之名所发布的行政文件所具有的强制力来看,它们根本不是行政“建议”而是实实在在的行政命令。例如,2005年4月4日发布的《
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在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中都被实际当作行政命令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