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1999年第96号公告发布了《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以下简称
《名录》),“高致病性禽流感”名列一类动物疫病之中。根据上文所引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划分疫区、把疫区内家禽养殖户饲养的家禽全部扑杀等措施是有法律依据的。[4] 从实际情况来看,采取这些措施的确实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5] 由此可见,我国政府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所采取的扑杀、封锁、隔离等措施是依法定权限而进行的。
再来看法定方式。依上文所引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政府可采取的措施有“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等等,由此可见,我国政府到目前为止已采取的措施符合法定方式。
最后看法定程序。依上文所引
《名录》及
《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当确认疫情是“高致病性禽流感”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可以立即采取各种措施。虽然程序非常简单,但毕竟还是有法律规定可依的。因此我国政府已采取的措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
综上,在控制、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病的过程中,政府采取的划分疫区、扑杀家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严格禁止疫区禽类产品流出等措施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的。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已有学者从“行政适当性”的角度倡导政府在应对禽流感时要遵守法律原则,[6] 但其论述比较笼统,本文对此进行比较具体的分析。
首先,此次政府采取的扑杀家禽等措施是合乎理性的。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在面对家禽出现大规模疫病之时,都会很自然地接受扑杀家禽、销毁疫区禽类产品、严格禁止疫区禽类产品流出等措施。
其次,政府采取的措施符合比例原则。“我国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点周围半径3公里范围划为疫区,因为疫点周围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家禽是最易受到感染的,为了保证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能够得到完全彻底扑灭,将疫点及其周围3公里的家禽全部扑杀是完全必要的。这将有利于控制病禽及其粪便、污水等污染源造成的病原传播。这是控制烈性传染病的最有效的做法,也是国际通行做法。”[7] 我国的措施是在保证能够扑灭疫病的基础上把疫区的面积和需扑杀的家禽数量控制在尽量小的范围内,应该说是用最小的代价换来了最大的效益,是符合行政比例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