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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生态化”的主要领域

“法律生态化”的主要领域


姜明安


【全文】
  姜明安在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点
  研究基地主任会议上的发言提纲
  
  “法律生态化”过程主要在下述三个领域展开:
  1、   立法领域
  2、   执法领域
  3、   法学研究领域
  
  一、   立法领域
  立法领域的“法律生态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在立法内容和法律体系结构方面,注重健全和完善有关环境、资源、能源等涉及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增加保护自然、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在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比重。其比重的增加度应确保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生态的平衡。
  2、在宪法和部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目的和原则方面,突出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人与自然的和谐,以及可持续发展等价值、理念。并以此理念检视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凡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的规定与此价值、理念相违背、相冲突的,应加以修改、废止;凡现行宪法和各部门法对此价值、理念有所忽视,相应规定有所欠缺、遗漏的,应加以补充、完善。至于今后新的立法,则必须将此价值、理念贯穿于法律的每一个条文、每一个规范中。
  
  二、   执法领域
  执法领域的“法律生态化”包括“行政执法生态化”和“司法生态化”两个方面:
  1、行政执法生态化。行政执法生态化体现在执法理念、执法机构、执法行为和执法手段与技术等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在执法理念上,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过去只注重保障经济、社会秩序转变为同时注重保障环境和生态平衡;在执法机构上,其在各级政府中地位、人员编制、职权职责以及执法权威和独立性诸方面由过去与其环境、生态保护职能要求不相适应转变为逐步适应;在执法行为上,其由过去只注重处罚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者违法责任转变为同时注重治理违法行为对环境和生态的破坏,在执法手段与执法技术上则适应保护环境和生态的需要而改变过去过分注重震慑违法而不顾及环境后果的做法(如焚烧违法物品时追求火光冲天、浓烟滚滚的气势,结果导致大范围空气污染)。
  2、司法生态化。司法生态化则体现在司法理念、司法裁判、司法程序和司法执行等司法的各个环节。在司法理念上,司法机关及司法工作人员由过去只注重裁决人与人的矛盾、争议,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转变为同时注重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协调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在司法裁判方面,由过去只注重制裁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转变为同时注重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相应环境问题,保护生态;在司法程序与司法执行上,由过去只注重对当事人的公正转变为同时注重对其周围的人,乃至对后代人的公正,即注重司法及其执行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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