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日本学士院是专门依据《日本学士院法》设立的一种荣誉机构,旨在优待学术上取得卓著功绩的学者,促进学术的发达,由150名院士(会员)组成,均为各大学、科研机构、专业学会推荐出来的、在学术上作出了卓越贡献的研究者。
(2)参见芦部信喜:《宫泽俊义:彻底的自由主义者》,载日本《法学研讨》,1980年第3期“纪念特刊——日本的法学家:人与学问”栏目。
(3)同上。
(4)主要是凯尔森的意识形态批判的方法,当然,同时还受到了当时法国实证主义宪法学的影响。
(5)小林直树:《给同僚友人——芦部君的最终一信:兼回望轨迹的交叉点》,载日本《法学家》杂志,1999年第12期特辑“芦部宪法学的轨迹与课题”之中。
(6)语出日本有斐阁推出芦部信喜《宪法学III(人权各论I)》时在该书封面环带上所采用的评语,全句为“引领学界的日本宪法学的金字塔顶”。
(7)参见高桥和之:“芦部宪法学之理论上的诸前提”,载日本《法学家》杂志,1999年第12期特辑“芦部宪法学的轨迹与课题”之中。以下部分的要点梳理,亦可参见该文。
(8)后结集为《
宪法制定权力》一书,由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年出版。
(9) 参见芦部信喜:《宪法学I(
宪法总论)》,有斐阁1992年版,第46页以下。
(10) 参见同上,第29页。以上内容亦可参见本书第一章。
(11) 前引,芦部信喜:《
宪法制定权力》,第39页。
(12) 同上,第42页。
(13) 同上,第45页。
(14) 前引,芦部信喜:《宪法学I(
宪法总论)》,第242页。亦可参见本书第一章之四、第三章之二。
(15) 有关这一点,具体可详见前引,高桥和之:“芦部宪法学之理论上的诸前提”。但值得指出的是,对于代表制本身,芦部本人也倾向于采“社会学意义上的代表”学说。参见氏:《
宪法与议会政治》,东京大学出版会1971年版,第410页。
(16) 前引,《
宪法制定权力》,第146页。亦可参见本书第十八章之三(四)。
(17) 高桥和之即做这样的说明。参见前引,氏:“芦部宪法学之理论上的诸前提”一文。
(18) 芦部信喜:《
宪法判例解读》,岩波书店1987年版,第103页。
(19)参见奥平康弘、盐野宏、园部逸夫、户波江二、樋口阳一座谈会记录:“芦部信喜先生的人与学问”,载日本《法学家》杂志,1999年第12期第4—5页,特辑“芦部宪法学的轨迹与课题”部分。
(20) 有关笔者的“规范宪法学”(theory of normative consttution )在内涵上的双重复合结构,主要可参见拙著:《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前言部分。
(21) 对于芦部宪法学,日本学界也存在有力的批判,如小林直树对其将制宪权的主体仅限定于国民(或人民)这一点的批判(参见小林直树:《
宪法秩序的理论》,东京大学出版会1986年版,第86页以下)、菅野喜八郎对其在
宪法本质观以及制宪权理论上的自然法倾向的批判(参见菅野喜八郎:《国权的界限问题》,木铎社1978年版,第59页以下)、杉原泰雄对其主权论的批判(参见杉原泰雄:《国民主权的研究》,岩波书店1971年版,第346页;同《
宪法I:
宪法总论》,有斐阁1987年版,第187页)等等,均为如此。但总体上并没有动摇其这种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