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民主权论
与上述制宪权理论直接相关的则是芦部的国民主权论。芦部认识到,在近现代的立宪主义
宪法之下,由于受到法治主义或合理主义思想的影响,作为通例,制宪权往往多被纳入宪法典之中,作为国民主权的原理而得到宣明。为此,“制宪权就是被
宪法内化了的国民主权的原理”,或者说,国民主权的原理,正是对“国民的制宪权”这一观念在实定宪法上的表达。(14)而所谓国民主权中的“主权”,则指的是“最终决定国家政治之形态的的力量或权威”。在这一点上,芦部批评了另一个当代日本宪法学界巨擘樋(编辑请注意:此字左边为“木”字旁,右边为一个“通”,在中文全拼中可打出。以下还出现。)口阳一仅把国民主权限定理解为一种正当性原理的观点,而认为其中既含有正当性的契机,也含有权力的契机,前者指的是将国家权力之行使加以正当化的终极性权威,而后者则指的是主权者所拥有的终局决定国家政治之实际形态的权力。
芦部将正当性和权力这两种契机结合起来以理解国民主权,其问题意识在于避免将主权原理单纯作为正当性的根据而加以宣明,而不考虑将这种原理加以现实化所要求的一定的制度,但对于杉原泰雄教授立足于法国的理论框架而将“国民主权”与“人民主权”加以区别,并分别对应“纯粹代表制”和“半代表制”或“社会学意义上的代表制”的著名理论,则基本上持不认同的态度。(15)
(四)有关
宪法变迁的理论
与日本现行
宪法第
九条绝对和平主义条款的问题相关联,
宪法变迁论的讨论在日本宪法学界一向颇有活跃。而在这一点上,芦部的主要看法是:
宪法是不断变迁的社会动态下的“活法”,为此其规范内涵的变化乃是自然的现象,在此没有必要将其法的性质特别作为问题加以思考的必要,而真正的问题则在于,那种直接违反了宪法规范的解释(即清宫四朗曾经所说的“假解释”)这一意义上的
宪法变迁是否可得以认同。对此,他认为:“某种违宪的
宪法状态,至少在满足了它已经长期反复继存,拥有不变的相同含义,本身已然明确而不容种种解释,并存在国民对其作为规范的价值已予以认同的合意,等这些严格的条件之限度上,根据类似于所谓事实的规范性之理论的观点,也可理解为有可能带有规范的性质”。(16)在此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芦部的
宪法本质观,这个观点实际上乃是表明:即使是那些合法的有权解释,一旦违背了
宪法的“根本规范”,仍不能获得规范的效力;相反,即使是上述的变迁,只要不违反“根本规范”而又能满足以上的那些严格条件,则可予以认可。(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