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一年来的社区矫正试点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有人质疑:应该按判刑的期限还是矫治的效果来判定是否可以结束矫治。也就是说,如果服刑期到了,但服刑人员还没有矫治好的话,是不是还应对其继续矫治?事实上却是,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目前的中国还没有相关的严格标准来界定,就是说,当政府或者执法走在了前列,我们的立法却仍是空白。
(4)可能带来的新腐败。
有人指出,应该尽快制订考量矫正效果的一系列标准,避免出现“走过场”和“走后门”情况的出现,使“社区矫正”在中国不至于流于形式或成为滋生腐败的一张温床。不仅如此,同样由于没有统一的矫正办法,从而使一些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当中,也经常陷入“无法可依”的窘境。比如,一些在试点前就住在社区的保释、缓刑罪犯并不服从新设立的社区矫正办的新政策,不愿参加义务劳动。他们觉得,怎么会又多了一批人来管他们,而且这批人还不穿制服。还有些罪犯对集中教育有意见,认为会暴露自己的身份,给工作生活都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行使社区矫正职能之后,街道司法所将成为权力,最大的基层单位。因为它有了处治人身自由的权力就容易生成腐败,所以,我把人事监察科的科长纳入矫正组织以防止这类问题的出现。”并且究竟哪些人可以使用社区矫正,又应经过哪些程序?这些都急需法律的确定。比如现在上海的试点有点超前,没有法律依据,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合法身份得不到确认,缺乏强制力;更重要的是,法院认定犯罪并处以社区矫正执行的判决权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容易滋生司法腐败。
五 结语:并非结论——困厄 or 出路?
或许,“每一个进步,都不如看上去那么伟大”。这正是尝试或锐意改革的代价,让罪犯走出监狱,回到社会,究竟是否给他们造就了重新生活的机会,社会矫正的矫正功能究竟会有几多?回头看去,目前试点的和下一步将试点的,基本上都是经济和文化较发达地区,我常常想的是,在更大范围的农村和一些落后地区,它的适用性能有多少?这种“试点”的方式,是否某种程度上剥夺了他们的自由背离了公平?它究竟是出路还是将又一次陷入困境?我们在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1米歇尔.福柯著:《规训与惩罚》,刘北成 杨远婴译,三联书店
2摘自《中国法律信息网》http://www.law-star.com
3参见《“社区矫正”的中国实验》,摘自《新闻周刊》网
4参见轩明飞 文:《单位和社区》,原载《内蒙古社会科学》,第24卷第2期
5首属关系是一个社会学概念,特指人与人之间在彼此相互了解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亲密关系。比如农村人与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小范围内的人际关系、四合院内邻里之间的亲密关系等。与首属关系相对的是次属关系,次属关系则是一种角色与角色之间的关系,彼此并不需要过多的了解,比如售货员与顾客之间、列车员与乘客之间,就属于次属关系。当然,人们在各种消费行为中,因经常光顾某一家店,彼此接触多了,在个人层面上有了较多的了解和信任,也可以建立起亲密的首属关系。首属关系与次属关系最重要的区别在于,其关系是否具有在个人层面上的彼此了解。
6参见何彪 吴晓萍 文:《西方城市社区建设历程及其启示》, 原载《城市问题》,2002年第3期
7参见王颖 文:《论社区自治建设》,原载《城市规划汇刊》,2003年第1期,总第143期
8参见李匡夫 文:《论社区自治》,原载《东岳论丛》,第23卷第2期
9引自冯玲 李志远 文:《中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变迁和过程分析——基于资源配置视角》, 原载《社会学》2003年第2期
10引自苏力 文:《福柯的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摘自监狱信息网http://cnprison.com/pub/Theoretics/2005-6-21/3149-1.htm
11参见:麦克肯杰《刑事司法与预防犯罪》,原载《犯罪与改造研究》,1998年第3期
12参见王运生 严军兴著:《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13参见吴宪宗,陈志海,叶旦声,马晓东 著:《非监禁刑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4我国最早樊凤林提出“非监禁刑的执行”一词,见其《刑罚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15参见刘强 文:《社区矫正的定位及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基本素质要求》,原载《法治论丛》 2003年第2期
16参见刘强 文:《上海社区矫正的发展与评价》,原载《法治论从》,17卷第6期
17参见王运生 严军兴著:《英国刑事司法与替刑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
18参见密歇尔.罗尔.斯瓦叶 著:《
刑法分论》,达罗兹出版社,1983年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