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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厄还是出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3 市民社会与市民阶层的发育不足
  社区的发展,认同感和自治机制的形成,与市民社会的发育分不开的。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市场经济的启动和发展,正以其强大的冲击力,对我国社会结构变迁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而市民社会的催生和崛起,则是这一影响的集中体现。80年代末以来,市民社会问题开始进入国内学人的思维视野,并成了一个热门话题。概念的引进并非空穴来风,是来源于现实生活的需要和启迪;不论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描述的“具体的、特殊的个人和维护特殊利益的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是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两大基本要素;而多样化的个人需要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还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开创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包括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即经济关系领域(经济结构)、社会关系领域(社会结构)和文化—意识形态领域(意识形态结构)。还有当代德国思想家哈贝马斯也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可以认为,市民社会是指一种享有独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权利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与整合形态,是与市场经济和民主生活相联系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自治领域。市民社会的主体是“市民”(主要是现代城市市民,也包括经过市场经济洗礼的现代农村居民)体的生活状况。它具有人格独立性、民间自治性和契约普泛性的特征。现代市民社会是在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民间性质的经济化自由联合状态,它的生成、组织和运转也往往是以民间形式进行的。这意味着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自组织能力的巨系统,它自身可以从内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国家运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去建立(否则市民社会就容易被政治国家所吞没)。那么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越来越具有现代意识。个人和组织的主体意识明显增强,利益观、效益观、自由观、平等观、民主观和法治观开始确立。但是显然城市在我国并不是主体,广大农村仍旧保持着小农业生活方式,能否以一小部分精英的崛起代表民众?另外,民间社会组织化程度虽在增强。各种介于国家和家庭之间的社会中介组织(即民间组织)出现,如商会、行业协会、文化体育协会、学术性学会或协会、基金会、联谊会以及各种名目的俱乐部等等,它们担负起组织和协调社会生活、管理非政治性事务的职能;但实际上他们的能量和触角还被限制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利益集团的崛起,城镇私营、个体就业人员增加,但这能否就说明,作为一支相对独立的社会力量,市民社会正在我国已然形成?市民社会的形成对社区的成熟和凝聚力的增加举足轻重,而事实上我们的社区还很难形成阶层,缺乏认同感,陌生、不相往来、自扫门前雪,不信任是社区中常见现象。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无疑是种障碍。
  4 具体制度设计的不足
  (1)权力还是权威? 
  国外社区矫正工作者既要负责矫正和监督犯罪人,同时有权采用拘留当事人等强制性措施,这里涉及到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扮演执行法律和帮助罪犯的角色发生冲突时如何把握权力和权威的关系。权力是一种强迫他人做某事(包括他人可能不愿做的事情)的能力,权威是通过个人的影响力使他人能按照所要求的方向行动而不是凭借强迫的力量。对一般人来说,当他在行使权力时,往往缺乏权威。矫正工作者希望通过法律赋予的权力把犯罪人员控制在自己的手中,但在事实上,他们通过强制手段来执行法律的情况并非经常,而更多地需要依靠权威来管理犯罪当事人,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途径。根据研究:最有影响力的权威是基于确定的工作目的和管理的策略把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要求和犯罪当事人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并为大家所接受。社区矫正工作者最佳的工作效果,是他们能正确运用权威的力量来替代权力的强制,以帮助犯罪当事人保持良好的生活方式。根据执法的实践,在监狱管理中强制的管理可能多于非强制的管理,但在社区,则需要更多地运用权威的影响力来进行管理。那么,我国能否赋予矫正人员一定的权力?
  (2)矫正局和矫正人员设置。 
  是否需要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局?如果设立,那么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定执行主体,负责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对象进行社区矫正;并建立缓刑、假释官制度,规定社区矫正机构的执法人员享有专属执法权。矫正人员要不要“持证上岗”?目前大多数矫正人员都是从教师、各监狱、教管所和司法行政部门抽调出来的有多年工作经验的民警。在角色分工上,教师侧重心理疏导、协助就业、安排劳动等工作,民警则侧重教育和监督。但是,无论是教师还是脱下制服的民警,都能否适应“社会工作者”的角色转换?与此同时,各个街道还无偿招募了一批社会志愿者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这些志愿者中,有企业主、厂长、经理,有原先就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退休干事及社区服务人员,也有在校的大学生等等。当一批热心人成为社区矫正人员的同时,令人担忧的是,上海还没有专业的矫正人员出现。尽管为了弥补专业素养的缺乏,目前上海试点的矫正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工作专业一个半月的培训,但很显然,企图通过这种“速成班”要培养出专业矫正人员是不可能的。而法学家们指出,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恐怕难以保证。
  (3)立法的滞后和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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