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困厄还是出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4 顺应国际潮流
  从监禁刑向开放型社区矫正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事实上,社区矫正反映出整个刑罚制度由肉刑到监禁刑、再到非监禁刑的发展趋势。这里也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倡扬和发展。
  (二)条件或可能性
  1 社区的建设
  这些年,城市社区的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城市化、城镇化也加速了对城市建设,这为社区矫正的实行至少提供了范围或场所。
  2 政府的重视
  国家和政府的重视,是这一制度得以实施的推动力,从几年前就开始的社区建设到居委会改制城区改造和规划,并极力推动试点,应该说,没有政府的支持,社区矫正很难走向成功。
  3 理论的倡扬
  对犯罪人权利的关注,对人道和人文的呼吁,这些年在学者中成了主流,不能不说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实行起了催化剂的作用,同时学者从不同角度的论证、刑法理论的不断丰富和成熟也为制度的推行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障碍
  但是,任何制度的引进或推行,都很难一蹴而就。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阻碍因素,或者是羁绊。
  1 观念的很难扭转
  重刑主义传统在我国由来已久,某种程度上,中国刑罚史就是一部“酷刑史”,刑罚的震慑力,在很多人眼中——尤其是普通民众,是最高的甚至是唯一的印象。犯罪无论如何是种违背人性的恶,它带给民众尤其是被害人的阴影或伤害很难轻易抹平,社区矫正将罪犯放回社区,——往往受到社区歧视,某些情况下甚至和北海人同居一个社区,谁能保障最基本的复仇情结未或满足的被害人会不会产生抵触情绪,因此影响罪犯的改造,甚至激化矛盾,造成新的犯罪?同时也许承受惩罚的不仅仅是犯罪者本人还有他的家人-------耻辱,就像我们即使坐在河流的浪尖,却也无法阻止河底沙石的积淀。社区工作人员,至少现在还大多是些老妇闲散人员,素质亟待提高。在监狱中,至少周围都是同类——罪犯,但回到社区,那种来自周围群体的共同歧视、偏见能为这些浪子营造一个改过自新的空间吗?而意识、文化的积淀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改变不是件立竿见影的事,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
  2 社区建设的不成熟
  在社区的建设中出现几种所谓模式,一是加强政府的功能,主要运用政府及其所控制的资源进行自上而下的社会整合,并形成“新政府社会”,这种模式以上海为代表;其二是自治导向,即强化基层社区的功能,主要通过政府下放权力,建立社区自治组织,通过这一组织动员社会参与进行社会整合,从而形成“社区制社会”,这种模式以沈阳为代表。但各种实践模式中,这些刚刚组建起来的居委会辖区,还缺乏持续、亲密的首属关系、归属感、社区成员公认并自觉遵守的共同的行为规范和公共秩序,还没有找到辖区内社会组织与个人都认可的共同利益,更没有形成真正的地域性利益共同体。而这一切将依赖于辖区居民长时间按照某种秩序和行为规范共同生活,或者是通过长时间有组织的、目标明确的各种活动才能实现。把刚刚划定的辖区当作社区看待,实际上是把社区认作行政管辖区思想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中国的城市发展过程中,以往大多是居民自发形成的邻里互助式的社区,虽然宪法赋予委会居民自治组织的性质,但它对政府派机构——街道办事处的依赖性过强。只能作城市政府向下延伸的行政管辖区,自身有独立的组织地位。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产生的现代社区则同,它应该首先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其领导成员应该由居民选举产生,主要能是组织居民,实现自我管理和服务。从与政府和市民的关系上看,社区是介于政府与市民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具有中介桥梁性质的、可接受政府授权的、具有独立组织地位的民间组织。政府可以对社区授权,如养老金、社会低保对象的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开展免税的养老服务、拨款建立社区医疗保健制度等事务。是否具有独立组织身份、由居民选举、为居民办事、可接受政府授权的民间组织,是区别现代社区与传统居委会的关键。而能否组织起来,实现自我管理,则是社区与现代物业管理的根本区别。现代社区的实质就是居民自己组织起来,实行自我管理,或授权第三方、由居民监督进行专业服务和管理。根据社会学的有关理论,构成社区的因素主要有五个:一定关系的人群,一定的地域,各方面的生活服务设施,自己特有的文化,居民对社区有一种情感和心理认同感。但在我国,改制后的居委会作为一个社区,目前并不完全具备这五个要素,其中最为缺乏的就是居民对社区的认同。从20世纪90年代末,民政部倡导在全国大力推进城市社区建设以来,遇到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就是居民的社区意识比较淡薄。这成为制约城市社区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