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政策的倾斜:回归社会
刑事政策的概念自从出现之日,人们对其内涵就有不同的理解。广义的刑事政策,泛指国家为预防及惩治犯罪所采取的各种惩罚措施的总和,其中包括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各种刑罚制度,也包括与预防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如教育政策、劳动政策等,狭义的刑事政策仅指国家为预防、惩治犯罪而运用刑罚及近似刑罚的方法对待犯罪人及有危害社会倾向的对策 。19世纪以来,随着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的兴盛,人们对犯罪和刑罚的研究重点已从犯罪行为转变为综合考虑犯罪者的生理、心理原因及人格形成与犯罪的社会环境因素,犯罪已不再仅仅被看作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而是具有时期形成的更为复杂的社会原因,是社会综合病症的反应。“这种行为的犯罪性当然是由立法者规定的,但立法者并不能乏名犯罪,更不能制造犯罪。犯罪是由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立法只不过是对此的确认…当然,…并不是一种镜式的消极反应”,同一切疾病一样,人们认为也可以为犯罪找到病因,而且或许能够更容易地加以诊断,所有的犯罪均起源于多种原因,甚至包括气候、热度文明程度和隔代遗传,还有天生的罪犯“生来犯罪人” 矫正犯罪如同矫正任何别的疾病一样,有很大的成功的可能性,治疗犯罪应该及早开始。宽松的刑事政策影响下,各国刑法对初犯、偶犯采用更为轻缓的刑罚,大量适用缓刑,甚至采用非刑罚的处罚方法,出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趋势。非犯罪化、菲刑罚化的出现便是证明,刑罚的适用是执行刑事政策的重要环节 。
四 设想:引入的能与不能
(一) 理由或必要性
1 监狱的困境
以执行自由刑为主的监狱体制,最终于上世纪末建立起来,在这一过程中曾出现各种行刑理论和制度,不论是报应刑论,教育刑、综合刑论等。但人们发现各种刑制的执行并没能达到预期目的,监狱在某种程度上走入困境,一是复归理想与复归效果的矛盾无论是报应刑论者还是教育刑论者都有一个基本的认识:那就是通过监狱的行刑活动能够有效的矫正、改造、重塑受刑人的人格,使之顺利健康的重返社会。然而在囚禁的状况下,“很难设想在一个‘不正常’和封闭的监狱里,能够希望监狱培养一个囚犯具有良好市民所需的一切品性。” 重新犯罪率的居高不下,或多或少的说明了问题。在西方各国,经过监狱改造的罪犯重新犯罪率大多在40%—50%,美国则高达60%以上, 二是一般威慑与犯罪现实的矛盾。威慑理论认为人们实行犯罪行为与否决定于他对犯罪获利和刑事后果的权衡,监狱的痛苦能威慑潜在的罪犯,但越来越高的犯罪率说明,监狱的威慑力是有限的,这种现实与理想之间的矛盾使人对自由刑的合理性产生怀疑。三是刑满释放人员因长期监禁,回到社会后社会相容性和适应能力差,就业困难,社会歧视明显,容易沉淀为新的社会消极因素,走上重新犯罪道路。近些年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张君杀人抢劫案、沈阳1.28抢劫案以及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大部分系刑满释放人员所为。中国现行的刑罚制度是以监禁式教育改造为主,这种方式已显露诸多弊端。而社区矫正制度的采用,将一些罪行较轻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放置社会,一定程度上弥补监狱的不足和“无力感”,缓解压力。
2 防止“交叉感染”
在行刑效果上,罪犯被监禁在监狱中,与社会分离开来,其职业、家庭关系等受到监禁的困扰,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等也容易受到一起服刑的其他犯罪人的负面影响。现实中许多大案、要案、特别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都是“二进宫”或“三进宫”者所为。在监狱中,孤独感和被社会遗弃感、缺乏与家人情感交流的温情,加之一些罪犯的教唆(他们当中不可否认聚集了社会上一大批消极东西)和监狱条件有限带来的心理损坏,再加上那种特殊环境下的人格降低的挫折感与世隔绝远离生活的消沉,自主性安全感的缺失,往往使有的监狱在某种程度上,不仅未能改造,反而倒成了培育犯罪阴暗心理的场所。因此,将罪犯放到社区环境中,与“正常人”生活在一起,减少或隔离与其他罪犯接触的机会,对他们重返社会、重新为人有着积极意义。
3 成本的考虑
监狱作为行刑场所,需要巨大的经济支持,但其自身的经济自生能力低,因此成为政府财政的沉重负担,近年来,我国监狱押犯人数在增,2002年已达151万,20年间增加了2.39倍。 2000年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中国监狱共超押罪犯24万人,监狱拥挤问题非常严重,给监狱的管理、犯人的教育等都带来巨大的困难。此外关押改造一个罪犯的年费用也已达到7266元——这差不多相当于一个大学生一年的开销。监狱已不能“承受如此之重”。无疑,社区矫正将是有效缓解监狱压力的重要途径。有统计资料显示,上海先期试点的三条街道的104名矫治对象,至今无一人有重新犯罪的记录,其中斜土街道的一名保外就医人员通过社区矫正还获得了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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