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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厄还是出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管制假释等制度,但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数量比重很少,
  以上海为例,上海每年假释的比例约占在押犯人数的1%左右;缓刑的比例近几年有所增长,但仍不到刑事处罚人数的10%;管制几乎形同虚设;保外就医和监外执行的人数也非常有限。而90%左右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是以监禁刑为主的刑罚适用模式 ;二是社区意识的薄弱,使得以往的矫正并未限于某一社区,未能很好的发挥社区功能。社区矫正是与在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国家专门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据北京市司法局介绍,北京市社区矫正对象主要适用于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长期固定居住在试点区县的5种罪犯: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依法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满释放后继续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二 借鉴:外国立法例
  (一) 现行法概览
  1 英国
  英国刑罚体系由监禁和非监禁两大部分,后者包括无条件释放、罚金、缓刑和社区劳动。根据1973年《刑事法庭权利法》规定,社区劳动的时间为40小时以上,240小时以下。判处这种刑罚的条件是罪犯同意,法庭根据缓刑官的报告认为罪犯可以使用这种刑罚,而且某种劳动为社区所需要。主要适用于犯有较轻罪行的人,尤其是青少年。劳动的内容通常是公益性的,而不是生产性的。如果罪犯不完成制定的劳动任务,法庭可以撤销原判刑罚,然后对其重新判刑,制定的劳动时近,通常须在一定期间完成,一般为一年。
  2 法国
  法国刑法中规定了作为矫正监禁的代用刑的“公益劳动”,创制于1983年,它要求被告人只有在犯罪钱未曾受到过4个月以上的监禁处罚才能使用此刑,但被告人有权在此刑和监禁刑之间进行选择。 如果被告人同意适用此刑,法官须为其确定劳动时数(40至240小时)、执行期限(18个月内)和劳动方式。此外还有一系列如褫夺公权、剥夺亲属权、日罚金等非监禁刑,构成刑罚体系。近些年更加注重“刑罚个别化”和罪犯的回归社会。
  3 德国
  德国刑法中没有主刑的概念,死刑则被废除,现有自由刑、罚金刑、附加刑和附加后果。此外还有性质两可的保安处分。它的弹性较大的日罚额制度颇有先进之处。德国刑法把具有从轻性质的刑罚制度,统称为“缓刑付考验”,其中包括假释,但无减刑。缓刑犯则不同于我国规定,反倒有类似社区校正之处,必须履行相当义务,以弥补自己罪责,主要包括:尽力补偿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向公益团体或国库支付一定金额;从事其他公益服务。法庭在必要时还得指定考验辅佐人,缓刑犯在考验期内必须服从辅佐人的监督与指导。 对照我国,——缓刑期内基本上如无新的犯罪,则不会在入监。缓刑期间内的考验已是流于形式,并未起到很好的监督和改造功能。
  4 日本
  日本是一个“善于模仿的民族”,其刑法受德国影响很深。但二战后有大量吸取英美法系的合理因素。日本的缓刑又细分为具有监督和不具有两种形式。并对少年犯罪有特别的保护处分,进行矫正教育或保护观察。 日本政府近些年加强了矫正机构的资源配置,每年被判刑人数中仅有2%才被送进监狱。
  5 意大利
  深受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种理论或观念影响的意大利刑罚体系采纳的是所谓“双轨制”,即把刑罚和保安处分结合在一起,同时注重刑罚的再教育功能,其刑罚体系主要包括主刑、附加刑和替代刑——包括半日监禁,自由限制和财产刑等,其保安处分也包括监禁刑和非监禁刑。
  (二)历史发展
  如何对待犯罪后被判刑的罪犯,国外有过多种主张,矫正论便是其中之一,它要求行刑教育化、监禁人道化、矫正社会化、教育个别化、手段科学化,刑罚合理化运动的兴起,使重心倾向于围绕使罪犯改过迁善、复归社会来进行。就不能把罪犯拘禁起来完全与世隔绝。美国伊利诺斯州矫正局长查尔斯.罗说:“我认为把一个人连续数年关在一个高等安全监狱里,告诉他何时就寝,何时起床,每天的每一分钟干什么。然后再把他抛在街头并指望他能作一名模范公民,这显然是无稽之谈。” 美国的重返社会方案、英国的开放舍制度、法国的半自由制度、德国的开放式外遇制度、瑞典的归假制度,等等都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共同的关注犯罪人的重返社会、走向新生的理念。联合国也先后从1980年委内瑞拉第6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起,先后通过几个决议,要求减少监狱人口,发展监禁替代措施并对犯罪人社会整合给与更多关注。就社区矫正来说,作为让犯罪人在社区中无偿参加一定数量公益劳动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方法,首先在1975年英格兰和威尔士使用,最初需要法庭通过下达社区服务令的方式,后逐渐发展并为许多国家包括美国、加拿大等采用。美国歧视最早可追溯到1547年,但更具现代意义上的应是1966年加州的阿拉姆达县专门为不能支付罚金的交通肇事犯罪人设计的,最初是对那些太穷以至于不能缴纳罚金的女性犯罪人,采用这种方式可以使其免受家庭分离之苦。而这一制度现在已得到更大和更宽范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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