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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厄还是出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探析

  那么社区到底有多大?到底是什么样子的?是指一个城市,还是城市中的一个城区,还是一个街道,一个居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范围?是虚拟社区还是实体组织?农村存在社区吗?最初的社区之空间定位便很容易让人产生疑惑。事实上我们在很多意义层面上谈到它。在现代可以说社区是具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整合与协调多重功能的社会组织空间;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社区是以居住聚落为主要形态,以有形生活设施为物质载体,以居民自治为主要组织方式的生活空间;社区是社会的物质外壳,是发展变化的,它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生活的缩影。它有着自己的管理机构;一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一定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为特色的文化。自治,是它的生命线自治,是社会(或社区)的生存形式;而专门暴力机关则是国家的维系。 这是人类社会两类最主要的生存共同体的存在原则;也是社会与国家的重要分水岭。
  根据年民政部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的提法,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与最初把街道辖区当作社区的误解相比,这种对社区的认识已经接近社区概念的本义了。但是如果我们从社区必须具备的几个基本构成要素上去理解,现有的居委会辖区只能算是刚刚搭起了一个社区建设的平台,或说刚刚划定了一个社区的地域范围。
  我们的社区是否或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等下我会在后面分析,但至少从单位制到社区的迁移,已不仅停驻在观念上,已经在以一种制度推进的方式走进生活。当然,制度的选择背后往往是许多力量的推动,体现着“资源配置结构的迅速重置和变化”、 权力由国家到社会的流动和职能转移以及社会自治力量的增长。
  2 社区矫正
  (1)矫正。谈到刑罚的演化史,我们或许总要想起福柯对从严酷死刑到肉刑到监狱的冷峻描写、细致分析,尽管“我们又决不能按照传统法学的观点将这一著作仅仅视为一部关于刑罚方式演变的历史著作;其所涉及的远远超出刑罚或刑法的历史” 。他研究了刑罚风格的变迁——不仅表现在刑罚的客体从人的躯体转向人的灵魂或精神;还表现为刑罚的目的从对犯罪行为的报复转向对罪犯的改造;在刑罚技术上,则表现为从绞刑架转向监狱。福柯认为这些变化表明了一种深层的司法特点的转变。特别是对罪犯本人的关心,对罪犯犯罪根源的探求,以及力求改造罪犯,这些转变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体现为现代制度中司法审判的关注点的转移,即从对违法犯罪的行为或事件本身的判断转到对罪犯的个性、家庭背景、个人经历和社会环境的研究。这种关注点的转移必然又导致在司法中的引入各类专家,特别是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犯罪学家和社会工作者;而引入的目的在于加深对这些犯罪个人的了解,积累和建立关于这些人的知识,确定他们哪些地方不正常和可以怎样改造他们。结果是“导致了整个刑事制度的转变——刑罚不再那么具有传统意义上的惩罚性了,而着重造所谓的正常的个人、守纪律的个人。这一制度的特点,正如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所自称的,是一种‘校正’(corrections)制度”。
  这里的校正或许更应为矫正,在词义上似乎和我国的改造类似,尽管改造更像是将一个“恶人”改变为“良民”,而矫正更像是把一个正常的人身上的某种“恶习”纠正,还自己本来面目。这种矫正制度事实上包括很多内容,并且历史不短,监禁和禁外都有。狱制在刑事制度中的地位“比诸立法司法尤关重要”,法国法学家义佐氏曾言“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观其狱制之良否,可决也。”清代法学家沈家本认为,监狱是“测其国度之文野”的标尺,由此可见监狱之重要性。与监狱的剥夺犯罪能力相比,矫正策略侧重于改造罪犯,使得他们不再犯罪。具体地说,“矫正策略的目的是确认和理解可解释犯罪行为的个体差异以及干预是如何去改造个体以使得他们不再犯罪。改造罪犯的理论基础是学习心理学、认知心理学理论和用来分析违法行为的人类发展的基本原理。” 在美国存在几种不同类型的中间制裁项目,分别称作矫正替代措施、中间制裁或社区矫正,或近来称作矫正的替代措施。有学者还称其为“替刑”。 还有学者提出相对于监禁刑的“非监禁刑”(Non-custodial  penalty),而这些“非监禁刑”最早就源于英国的社区服务制度(Community  service)制度。
  (2)社区矫正的含义及特征。社区矫正又称社区刑罚、社区制裁,是非监禁刑的一种, 是对罪行较轻或狱内服刑表现较好的罪犯,直接或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专门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在社区环境中继续执行刑罚的一种开放型改造方式。内容包括缓刑、假释、管制、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等,随着社会的发展,今后还可能增加一些项目。国外的社区矫正项目除缓刑、假释外,还包括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日报告中心、罚款、赔偿和社区服务等。它应具有以下特征:首先,第一,它的刑事执行性,国外对犯罪人适用以上各种项目大多数由法院以判决和裁定的形式作出。也有相当多国家的假释是由假释委员会来决定,但是由于假释涉及刑罚执行的变更,假释委员会被视为具有准司法的性质,因此,我们可以说,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事执法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社区矫正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人民调解工作以及社区的社会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社执法活动包含了对罪犯的惩罚功能。尽管社区矫正的惩罚严厉性低于死刑和监禁刑,但是它的惩罚功能是不能否认的,需要根据罪犯的个人情况,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对其进行适当的监督,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或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如果罪犯在受限制期间有违规行为或违法犯罪,可随时酌情收监。第二,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特定罪犯的含义包括两方面:一是对犯罪严重程度相对轻微的初犯或偶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可进监狱可不进监狱的,保留在社区,这样不仅可避免他们进监狱后的“交叉感染”, 节约刑罚成本,而且有利于他们保留原有的工作,保持家庭的稳定,在社区中改邪归正。二是对于在狱中已服刑期满二分之一,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以假释的形式提前释放,使他们在与社会隔离一段时间之后,完全获得自由之前,有一个对社会的适应期。对监狱中服刑罪犯,需要强迫其劳动改造,有严格的纪律约束,进行严格的考核奖惩,严格限制人身自由。而在社区中的罪犯,只是进行区矫正一定程度的监督,让其定期向社区矫正工作者汇报情况,限制其一定的活动区域,罪犯相对来说比较自由。第三,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的刑事执行活动,除了应履行刑事执法活动中的惩罚和改造功能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功能就是提供对罪犯的帮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法活动是在社区而不是在监狱,要避免罪犯在社区中的重新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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