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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人大个案监督实证调查案例分析

  1、司法腐败现象严重使群众救济无门
  司法本来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途径,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腐败现象也从80年代主要发生于行政机关逐步扩展到司法机关,使司法越来越失去其公正性和权威性。据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公布的数字,从1993年到1997年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察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等职务犯罪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17214人;1998年至2003年间,这一数字增长到24886人。1998年到2003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16680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589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69329件。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在1993至1997的五年间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3739件(次),其中反映司法不公的占32%,约4390多件。1998年以来,向省人大常委会申诉的各类案件有大幅度上升的趋势,1998年受理信访案件4326件(次),1999年6086件(次),2000年5769件(次),2001年上升为7754件(次),分别增加了38、3%、27.41%和34.4%,其中对司法案件的申诉大幅度上升,约占70%左右,涉及法院的在半数以上,接近信访总量的40%。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2001年7月23日组织近百名市、区人大代表设立9个接访点,直接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的具体办案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对办理不公案件的申诉。其中,当天接访人民群众投诉市、区两级法院的290多批次、投诉案件570多宗,约占总投诉案件的74%。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办案不公、适用法律错误、执行不力、超期办案、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等。 以上说明,不论是从全国的情况,还是从一个省、一个市的情况看,90年代后期在我国获得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也随着快速蔓延和发展,群众感到从司法难以讨到“说法”,从而转向人大寻求救济,要求人大加强对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监督。浙江省绍兴市一位曾经担任过市中级法院院长、现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同志说:“目前法院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法院审判权下放后,往往连院长都无法监督案件,人大再不监督是完全不行的。”
  2、人大制度建设有所加强但未臻完善
  进入20世纪90年代,经过10多年恢复和发展,各级人大的组织、工作制度等方面建设已经基本完成,一方面,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意识、权力意识、作为意识大大增强,多数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再甘心于仅仅是举举拳头、走走形式,力图改变橡皮图章现象。比如,在80年代曾有一位人大领导同志说:当橡皮图章有什么不好,人大就是要当橡皮图章。而90年代的一位的人大领导同志则说:我们要逐渐使人大这个图章变硬,经过一届的努力至少要使它变成木制的。另一方面,群众对人大的性质、地位、职责、作用等也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和认识,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遇有冤情时希望人大帮助解决,人大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的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如甘肃省人大常委会1993年至1997年五年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3739件(次),平均平年受理2747•8人次,但1998年至2001年四年即受理群众来信来访23935人次,平均每年受理5983•75人次,平均每年上升117•76%。 但在现阶段,人大虽然试图有所作为,但却难以充分地运用任免、罢免、撤职司法人员,难以对改革司法进行根本性的改革以促进司法公正,因此转而采取个案监督方式,来帮助群众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并以此促进司法机关改进司法。
  3、法治建设有很大进步但尚不健全
  自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恢复民主法治建设以后,经过10多年的努力,到90年代我国法治建设已经有了长足进步,无法可依局面基本结束,特别是1996年江泽民同志在一次法制讲座上提出要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后又在1997年将其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1999年将其载入宪法,进一步推进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群众的法律知识和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和要求越来越强,但国家法律运行机制并未健全,司法人员选拔、监督等机制还不健全,且这种状况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根本改变,因此人大只能通过个案监督来部分地满足群众日益增长起来的维权意识,部分地减缓群众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不满情绪。
  总之,个案监督的兴起和发展,不是偶然的,不是一两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灵机一动的“创新”,而是一系列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一方面,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现象严重,群众意见很大,对进行个案监督提出了现实需求;另一方面,由于人大如何监督司法缺乏规范化、制度化又行之有效的形式和途径,使个案监督这一短期易见成效又较小阻力的监督措施应运而生。我国法律虽然已经规定人大有罢免、撤职、免职等一系列监督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是对人的,由于受干部管理体制的制约,大多都不敢用、不让用;加上我国又有对事不对人的传统,所以也不愿用;由于长期不用,大多也不会用,而个案监督一般只对事不对人,阻力较小,加上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往往有一些从司法机关转过来的人,对审理案件轻车熟路,而且纠正个案容易得到群众好评,树立形象,因此很快在各地方得到广泛推广。
  二、个案监督的基本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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