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人大个案监督实证调查案例分析
陈斯喜
【摘要】腐败始终追随着权力,扩散和转移权力只能扩散和转移腐败,决不能消灭腐败。个案监督是在我国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不完善时的权宜之计,必将随着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而逐渐淡出直至最后退出。在现时,个案监督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不能以纠正个别案件、实现个别正义为目的,而应以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为目的,在坚持集体监督、事后监督的同时,必须遵循间接性、专业性、形式性的原则。
【关键词】
宪法、人大制度、个案监督、司法公正
【全文】
探寻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
——人大个案监督实证调查案例分析
陈斯喜
摘要:腐败始终追随着权力,扩散和转移权力只能扩散和转移腐败,决不能消灭腐败。个案监督是在我国司法制度和法治建设不完善时的权宜之计,必将随着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而逐渐淡出直至最后退出。在现时,个案监督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不能以纠正个别案件、实现个别正义为目的,而应以促进司法机制的完善和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为目的,在坚持集体监督、事后监督的同时,必须遵循间接性、专业性、形式性的原则。
主题词:
宪法、人大制度、个案监督、司法公正
目录
一、个案监督的缘起
二、个案监督的基本做法
三、个案监督的成效与问题
四、实现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应当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一)要正确把握个案监督的目的
(二)要准确把握个案监督的原则
(三)要准确把握个案监督的界线
(四)要准确把握个案监督的方式
五、关于个案监督的未来
个案监督,主要是指人大对法院审理案件的监督,同时也指人大对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个案监督是近年来法学界时常谈论的话题,更是近年来人大监督实践的热点。人大到底应该不应该搞个案监督?个案监督有没有法律依据?个案监督是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个案监督成本与效益是否成正比?个案监督的界限是什么?这是人们在谈论个案监督时经常提出的问题。
为了探寻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我们请广东、浙江、安徽、辽宁、山西、甘肃6个省的人大同志在对本省个案监督进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各选择8个(安徽省9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详细调查,撰写出了有质量的6份调查报告和49个案例报告。同时,我们还亲自到江西、黑龙江等地进行了调查,收集了4个案例。此外,还从报刊、书籍、杂志等方面收集了20多个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例,涉及批捕、审判、执行等司法的各个阶段,应当说是具有较强代表性的。根据以上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本文试图对如何实现个案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契合,作些探讨。
一、个案监督的缘起
个案监督最初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中逐步发展而来,但真正获得较快发展的则是在90年代中后期。
最早对个案监督进行地方立法的是辽宁省。1987年11月,《辽宁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暂行规定》,率先对个案监督问题作了规定。迄今为止,广东、江苏两省专门制定了“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四川、重庆等省市制定了“司法案件监督条例”;吉林、湖北、广西、云南等省区制定了“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或者“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等地方性法规;辽宁、北京、上海、浙江、新疆等省市区制定了“监督司法工作条例”,其中规定了“个案监督”的内容;还有一些地方在综合性“监督条例”中规定了“个案监督”。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本都有了关于个案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此外,一些市县人大常委会也制定了有关个案监督方面的规定。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身没有开展个案监督,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个案监督,起初持一定保留态度。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人大在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有意见,可以提出质询和询问。纠正错案应当由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人大如果对法院、检察院处理的特别重大的案件有意见,可以听取法院、检察院的汇报,也可以依法组织调查,如确属错案,可以责成法院、检察院依法纠正或处理。”这段话基本上是不赞成个案监督的,同时作为例外,认为人大如对“特别重大的案件”有意见,也可以“听取汇报”和“依法组织调查”等。到了90年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有讲话中,逐渐改变对个案监督的态度,较多地给予肯定。199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内务司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但因各方面对该规定草案意见分歧较大而终止审议。
个案监督得以产生和兴起的背景,据笔者研究分析,主要是居于以下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