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T法律架构中信托财产权的法律属性辨析
于海纯
【摘要】特殊目的信托(SPT)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载体,而可证券化资产亦即信托财产关系安排是证券化的实质。厘清SPT架构中信托财产的法律本质、特质和“真实交易”的认定,可以为在我国现实法律环境下选择或设计SPT的制度架构,提供理论指引。
【关键词】特殊目的信托 法律本质 信托财产 真实交易
【全文】
资产证券化是被称之为“炼金术”式的结构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技术和本质要素是“风险隔离”机制,其法律架构一般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SPC)、特殊目的信托(special purpose trust,SPT)、合伙(有限合伙、一般合伙)等特殊目的载体(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作为“转换机构轴心”搭建,籍以将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originator)及其债权人、受托人的资产划清权利边界,以此隔离风险。SPV是联系资产权益人(发起人、资金最终使用人、卖方、债权人)与投资人两者间的导体,其最大功能在于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原债务人以及SPV的经营风险和破产风险隔离开来,最大化地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国外流行的模式看,最为常见的SPV型态有两种:一为SPC,一为SPT。SPT作为一种特殊目的载体与与国内的信托有着重要的法律区别。在西方发达国家,SPT本身是“作为一个法律上的实体 (legal entity)”和发行体(issuer)存在的,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发行证券。所谓“legal entity” ,是指非自然人的法律主体,如团体和社会组织,可依法运作、起诉和被诉,并通过其机关作出决策。在SPT结构下,原始权益人将拟证券化资产信托给(需要转移)受托人(信托公司或信托银行),成立信托关系,由受托人对证券化资产实施单独记账、单独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行表彰受益人对证券化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受益证书募集资金。在这种结构设计中,“证券化”在法律上所反映的实质是一种信托法律关系安排,证券化资产亦即信托财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公布实施的《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第
三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代表特定目的信托的信托受益权份额。”显然,
《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SPT模式。在这一背景下,笔者认为,进一步厘清资产证券化SPT架构中信托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可以为在我国现实法律环境下选择或设计SPT的制度架构,提供理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