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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建议书

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建议书


董少谋


【关键词】违宪审查建议书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西安市公安局2005年12月1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自2005年8月15日至11月21日,已经侦破或正在侦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案件6起:西安卓益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鼎诚投资集团公司、西安天地人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杨凌华西高科技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法门寺游乐园有限公司等。另外金鼎钻石公司、恒星公司、西部车城、高点家居等4起或被起诉或己经作出有罪宣判。而据西安市政府有关部门调研,目前有类似非法集资行为在西安地区达80家企业。
  此类案件或行为都与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关。而国家银监委陕西银监局的界定为公安机关提供了依据。经过分析,我认为国务院第247号令有悖于我国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依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修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请求对国务院1998年7月颁布的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一、国务院第247号令没有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非法集资的界线。
  国务院第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作了相应的解释,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如下特点:(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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