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们有必要去追问这到底是为什么。土生阿耿认为,对艾滋病的无知是根本的认识因素。1985年,在北京机场有一位美籍的阿根廷青年突然晕倒,被送到医院后不治身亡,那是中国发现的第一例艾滋病例。算起来,至今也已有20年了。20年来,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人数呈现不断上升趋势,可是20年来,我们对艾滋病基本常识的掌握程度又是一个什么状况呢?土生阿耿对此的估计是不会很乐观的,不仅民众对“艾滋”的认知基本上处于愚昧状态,就是一些专家学者甚至政府官员对“艾滋”知识也是停留在“a o e”水平或者“ABC”档次上。有人还咬牙切齿地喊出了“99%的艾滋病病人都不值得可怜,人就应该洁身自好”的宣泄之辞,明显带有浓厚的仇恨色彩。因为对艾滋病的无知,招致艾滋朋友经常遭遇利害关系人的漠视和冷落,甚至亲人都拒绝他们归巢回家;因为对艾滋病的无知,招致一些单位一些部门对艾滋朋友的权利任意践踏和剥夺;因为对艾滋病的无知,招致某些官府和官员要么对艾滋病防控力度不大,要么就是防控失当,直接或者变相侵犯了艾滋朋友的合法权益;因为对艾滋病的无知,招致社会歧视心理的滋生和蔓延,从而让艾滋朋友显得孤独无助!这种无知的认知状态,必然会使艾滋朋友处于不利境况,比如在心理上产生自卑、仇恨、绝望、忧伤、恐惧等不良精神征象;在社会活动中会减少甚至丧失学习、劳动等权利;在人际交际上会失去不少交友机会,包括寻觅爱情步入婚姻的机会。于是,也就不难理解:在许多艾滋朋友那里,“亲爱的你跟我飞,穿过丛林去看小溪水”的爱情之乐也仅仅是歌手庞龙唱出来的一个个音符罢了。
值得欣慰的是,近年来在“艾滋婚姻”问题上,无论在一些民众意识里,还是一些地方立法上,都打破了过去的一些禁忌。有些艾滋朋友敢于解放思想,寻回本属于自己的婚姻缔结之权利;有些没有感染(携带)HIV病毒的健康人也敢于冲出传统的愚昧无知的混沌栅栏,大大方方地与艾滋朋友结为连理。比如,据今天(12月19日)的《重庆时报》报道,一位健康女公务员愿意嫁给当地一个艾滋病人,并且愿意为他生个孩子。男主人公是河南一名艾滋病感染者,他曾经想过自杀,经过媒体救助他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勇气,并且收养了21名艾滋病孤儿。几天前,他告诉记者过了新年就结婚,爱人是一位身体健康的公务员。另一方面,在地方立法上,有些地方在制定的艾滋病防治条例中也赋予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的结婚权利,比如作为我国首部艾滋病地方性法规的《江苏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就规定了艾滋病人可以结婚。这种逐步开明的官方立场和渐趋开窍的民众态度让我们仿佛看到了艾滋婚姻殿堂里的一丝光明。道理其实很简单,首先,因为艾滋病传播的途径不像“非典”、禽流感那样具有快捷性与多样化,截止目前的研究显示,艾滋病病毒只有通过血液、性交和母婴三种途径方可有传播可能性。而艾滋朋友之间结婚或者与艾滋朋友结婚,是属于作为私法上的婚姻行为,婚姻本身包涵的要素关系很多,包括物质要素关系、精神要素关系和性要素关系。即便性要素关系包涵的子要素也不具有单一性,除了性交之外,还有其他多种形式的性爱抚。可见,婚姻和性是两回事,婚姻本身不会传播艾滋病,只有无安全保护的婚内性交或者夫妻输血才有传染艾滋病病毒的可能性。其次,从民权角度来看,结婚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也不能例外,在一个法治国家无不允许艾滋朋友结婚,只是因为这类群体的所谓“特殊性”而赋予婚姻缔结时的一些相应义务而已,这在本质上不是限制或者剥夺艾滋朋友的婚姻权利,而是有效保障他们的婚姻权利之实现。再次,由婚姻的社会功能所决定,艾滋婚姻的缔结可以让AIDS病人和HIV感染者从婚姻这种异性间的合法结合形式中体会到家庭的温暖,这对于克服因“艾滋”而给当事人带来的心理困惑和生理痛苦都具有非常现实的重要意义。最后,允许艾滋婚姻殿堂里放飞“两只蝴蝶”,也有利于让社会民众对“艾滋”有更加理性化的认识,唤起整个社会对“艾滋”以及艾滋朋友的理解和关爱,缓和部分人对“艾滋”及艾滋朋友的仇恨情绪,从而进一步营造出一个关爱艾滋朋友的宽容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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