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行使行政权力案件分析
董纯钢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权力
【全文】
案情介绍 桂林市桂全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全公司)于1996年经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零售日用百货等。1997年3月,桂全公司正式营业,在桂林市进行国内A股和美国SP期货指数交易。1997年4月桂全公司书面向桂林市证券领导小组报告申请增加期货咨询经营项目;1997年5月,桂林市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 不同意桂全公司增加期货信息咨询经营项目。1997年6月,被上诉人桂林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 认为桂全公司有欺诈客户、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嫌疑,即立案侦查.1997年7月桂林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以桂全公司诈骗为由,暂扣桂全公司29万元,另又以非法金融组织获取了非法所得为由,没收了桂全公司的130万元。1998年2月,被上诉人桂林市公安局对桂全公司做出没收非法所得128万元、罚款30万元,对桂全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何丹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桂全公司接到该《处理决定》后,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桂全公司的行为违法,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有关部门处理。被告桂林市公安局对桂全公司做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撤销桂林市公安局做出的处理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很具有代表性,即公安机关在做出处理决定中的主体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这决定着公安机关是否可以插手经济、民事纠纷,以及公安机关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否应当接受司法审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确定桂林市公安局对桂全公司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也就是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逾权行使了行政权力。
我国《
宪法》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关种类只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决定了公安机关只能是人民政府中一个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职能部门。但在我国实践中,公安机关却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所享有的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
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另外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正是因为公安机关的这两种权力,实践中会经常发生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为名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这种现象存在的动机当然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并且容易找到逃避司法审查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