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与人力资本出资
谈萧
【关键词】新《
公司法》;人力资本;出资方式
【全文】
出资方式大调整,人力资本未提及
经过全面修订的《
公司法》(以下简称新
《公司法》)即将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在股东(发起人)出资方式上,新
《公司法》与1993年颁布的
《公司法》(以下简称原
《公司法》)相比有重大调整。新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对于原
《公司法》,新
《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原
《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中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被合并为知识产权,由此著作权和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用来出资;二是原
《公司法》的列举式规定被改为列举式规定与概括式规定相结合,由此在原
《公司法》列举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五种出资方式和新
《公司法》列举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四种出资方式的基础上,股东可以自由选择更多的出资形式;三是新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自由选择的出资方式需要符合的条件:即“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难看出,新
《公司法》大大扩充了股东可以用来出资的财产的范围。除了已经列举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股权、债权等财产性权利毫无疑问都是可以用来出资的。但是,对于劳务、人力资本等依附于自然人身上的无形财产,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形式,新
《公司法》却未置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