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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预防必须先过“惩治关”

有效预防必须先过“惩治关”


李绍章


【关键词】反腐败 指导思想 预防 惩治
【全文】
  土生阿耿法治夜话系列网文:
    有效预防必须先过“惩治关”
      土生阿耿
  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它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同年12月9日至11日,联合国在墨西哥梅里达举行国际反腐败高级别会议,正式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此后,联合国决定将每年的12月9日确立为国际反腐败日,以纪念公约的签署和唤起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重视与关注。今年12月9日是第二个国际反腐败日,也恰逢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久。今天,中国已经正式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这一行动在国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问题是,中国在成为该公约缔约国之后,应如何面对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有人建议应抓紧制定《反腐败法》,通过反腐法律来进一步打击遏制腐败现象;有人建议建立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问题。其实,这涉及到一个反腐思路和理念的问题。也就是说,在国际反腐大背景下,中国如何确立和调整自己的反腐败方针?这看似是一句大话、一个口号,其实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实实在在的问题。我国在反腐败工作方针方面,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大治本力度,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可见,这其实是在强调预防为主。在中国签署《反腐败公约》后,有不少解读意见认为,应该按照公约倡导的预防理念,及时出台系列措施切断腐败的祸根,堵死腐败的祸源。确实,《反腐败公约》认为,预防是有效遏止腐败的基础,并提出了若干措施,比如设立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建立公共采购制度、简化行政程序、开展反腐败的公共宣传活动、监控可疑账户等。这无疑都是预防腐败的良计。然而,在笔者看来,适用预防为主的方针,其基本目标是着眼于长远利益的,付诸实施的基本前提也必须是要建立其相应的有效预防机制,并且切实让预防机制良好运行。可是,预防机制的建立需要付出周期成本,在这个周期内,大量腐败案件会陆续滋生,并且会不断蔓延。由于对这些腐败现象缺乏严密的预防监控措施加以制止,所以必须考虑调整在预防机制制定周期内的反腐方针。笔者认为,有效预防必须先过“惩治关”。换句话说,如果现有的反腐法律不能够被有效的实施,腐败分子得不到依法惩治,那么,所谓的“预防为主”就会流于空洞,反而让腐败现象不断滋生。
  事实上,《反腐败公约》尽管强调预防是基础,但预防与惩治的关系要辩证看待,不能相当然地断定预防就一定是惩治的基础。从整个反腐系统程序这一空间维度来观察,预防显然是处于先期位置,惩治处于后期位置,从这个角度来说,预防是惩治的基础。但是,从具体反腐历史阶段的时间维度来观察,正如上文已经指出的,单纯突显预防的基础性反而对反腐不利,此时,惩治反而应变为预防的基础。其实,认真全面地理解《反腐败公约》的立法旨意的话,我们在看到其坚持预防基础性地位的同时,也会注意到公约也特别强调在对腐败犯罪有效打击的基础上,坚持多学科、综合性、广领域的预防战略,并且将刑法措施作为控制腐败犯罪的基本措施。可见,惩治的基础性地位同样被公约所认可。尤其在中国目前向法治社会迈进的转型时期,更有必要挖掘现有的立法资源,特别是刑事法律资源,在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制定反腐败的专门法律,借助现成的法律力量严惩腐败现象。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当前强调依法惩治,具有现实法治意义。相应的,有效预防则具有长远法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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