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漫谈:社会结构变动下的法律理念和调整(8)
邓峰
【全文】
经济法的产生及其依据:国家的能动反应
基于组织的挑战,或者说基于其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的现代性,国家做出了相应地反应,这两个步骤几乎是同时发生的,并且齐头并进,用“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来表示这个过程是最恰当不过了。国家的这个能动的反应——对经济生活的能动反应,同时就是经济法的来源和发展过程。在这个过程延续了100年以后,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是从以下几个方面上来作出反应的:
•阻止组织的扩大,限制组织的成长。这是国家的最早反应,也是经济法最早产生的领域,由此出现了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新型法律。
正如我们所指出的,美国的现代企业组织起源于铁路和通讯企业,自然,国家的第一个反应也在于此:由于铁路不断凭借其拥有的垄断权力,对农场主们进行敲诈,由此发生了“农会运动” ——一个反对铁路垄断的运动,这在政治上引起了反响,伊利诺伊州在1869年通过了法令,第二年进一步在该州的
宪法内进一步要求政府“通过各项法律去矫正铁路的弊端,防止在客货运费方面不公正的区别对待和敲诈行为”。此后的各州立法运动中,在铁路的价格上加以限制,后来发展到禁止平行铁路的合并以保护竞争,1887年,联邦制定了《州际商务法》,进一步对铁路管理进行轨制 。
企业合并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组织规模的扩大,远远扩散出了铁路和通讯领域。由此,1890年,美国联邦通过了参议员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这就是著名的《谢尔曼法》。这是反垄断法的开始,该法表明,“任何以契约、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垄断而限制贸易的行为是违法或犯罪的行为”。
谢尔曼法的出现,代表着一种新的法律部门的出现,表明了经济、贸易、商业领域已经不能仅仅依赖于传统的私法来解决问题,同时,表明了国家已经意识到组织产生的威胁。通过限制、分解、禁止、轨制等一系列手段来对组织加以调整。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的方法论上,尤其是在私法领域,引入了在法律规范中通过目的标准来区分合法与否的作法。这几乎是一场革命,采用目的来判断是否合法,是传统私法中不能容纳的,形式正义要求对相同的情况作出相同的调整,而当事人的目的何在是不应当考察的,采用目的标准等于将判断问题根本标准的权利赋予了司法裁量者,这和形式正义是格格不入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微软收购Lotus,不行,司法部把这项权利赋予了IBM,这显然是不平等的,但显然是正义的。这种方法论的出现,标志着法律精神的嬗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