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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公用、公投与公益诉讼

  第二个问题就是决策,决策的问题,我只能够说我们国家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的这样财产,或者这样一些工程,或者这样一些企业,这样新建、搬迁,这个决策权,我觉得我们现有法律是不明确的。我就举一个例子,比如说三峡工程,但是你也可以说三峡工程到底动机是什么,三峡工程当时在七届人大讨论的时候,我也在那儿表决了,也讨论了。但是,我觉得三峡工程仍然遗留了一个问题没有解决,就是三峡工程为什么要在人大通过,这是从来没有的,我记得在当时七届人大讨论的时候,有人就说,如果三大工程在全国通过,省里面哪个工程应该在省人大通过,就讨论这个了。有一个规律,有一个标准,不能说三峡是大家所关心的,或者三峡可能会产生巨大的危害,或者这种自然、生态的变化,甚至战争人家扔了一个导弹给你炸了以后,不知道死了多少人。南水北调花的钱恐怕也不比三峡少,南水北调也会形成变化,水调了以后,南方会不会缺水。问题就是标准在哪里?谁来确定,这个东西是大家都所关心的。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我们从来都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东西。我记得这个东西原来在我们国家制定的监督法里面是想把它写清楚的,可惜这个监督法十多年还出不来。原来监督法里讲了需要各级人大通过的,一个是预算,一个是工程,当时在财政预算上是明确有这么一条,如果政府超过了当年人大所批准的预算,只要你超过了,超过部分就要向人大来要求批准,所以要来追加一百亿赤字,要报,你们今年批准预算,第二年汇报超过三千亿赤字,人大等于没有用了。过去是这样,到现在仍然是这样。所以,西方国家来说议会掌握赤字是一个铁的东西,政府不能超过我给你的钱来花,超过给你批准预算花钱,绝对是违法的,超过多少钱,应该由议会来决定。那么,重大项目也有这个问题,到底哪些项目需要,那么你说北京动物园搬需要北京市人大讨论通过,其它都会来了。那么,北京还有哪些项目呢?不能光看这一个问题,法律应该是有一个标准,而不是个案来说,老百姓对于北京动物园意见大了,所以我们要拿到那儿,那还不是一个法制,首钢搬,或者是别的东西要不要,所以你再说有什么专家论证程序,这个谁也没有说动物园搬需要专家论证,也不是非常明确下来的。涨价了,哪些东西涨价,需要有什么听证程序,所以,我觉得哪些是要人大通过,这个东西还缺乏立法。包括再大的问题,还有公投,要不要修建第四个核电站,赞成独立性质的公投,你还非说不行?有些国家也是,重大工程,引起了一些人民普遍关心,或者是可能造成生态环境变化,也要采取公投的办法。中国没有公投,没有全民公投,也没有省公投,也没有市公投,按道理来说这些东西都是宪法的一个程序。所以,我说决策这个问题现在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也是一个比较含糊的东西,都是大家所关心的,全国也缺少。这个原因就在于我们没有一个监督法,监督法始终没有出来。当然,这个监督实际上原来还包括宪法监督,实际上舆论性质是这样的,监督法老早就搞了,那时候就搞了,始终搞不来,包括宪法,监督委员会要不要搞,全部是这样的问题。所以,我觉得决策的问题,我们应该说重大的事情,人民关心的事情是应该由人大来讨论,但是你不能单就动物园来说,动物园来说要进行的话,那么别的哪些东西还需要呢?所以,这个问题始终还没有从程序上有很好的完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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