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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天塔的教训

通天塔的教训


冯象


【全文】
  宽侄:
  这两天事多,老在外面跑,没查电邮。昨天回来,遇上一列极隆重的送殡车队,几十辆警车闪着蓝灯护送。到家才晓得,是阵亡军人。小伙子原是中学足球队队长,品学兼优,接着考上西点军校,更是遐迩闻名。毕业后派驻阿富汗,不想就这么走了,才二十四岁。我们去到天主堂时,门前已排起悼念的长队,两周前这儿刚举行过反战烛光集会......
  上一信谈及苏格拉底,很高兴你找到了中译本。关于智慧不可教,从前我念法学院的时候读过一件奇案“哥伦比亚大学诉雅各森”(148 A.2d 53, 1959),印象深刻,可作补充:
  五十年代初,哥大有个旷课缺考毕不了业的学生,拖欠了一千美元学费。校方屡次催款不果,就把他和父母(保证人)告了。不料被告竟反诉哥大,要求赔偿七千美元精神伤害及财产损失;指校方诈骗学费,谎称可传授智慧、真理和正义。证据包括招生简章、课程材料、校长演说中涉及“智慧”等语词的片段,以及哥大的拉丁文校训“藉你的光明我们看到光明”(In lumine tuo videbimus lumen,语出《诗篇》36:9)。一共五十条反诉理由,另呈一沓附件,乃是“智慧”等概念的古今权威定义,从《韦伯斯特大词典》到《圣经》、柏拉图、《论语》和《古兰经》。一审学生败诉,旋即上诉至高等法院。那高等法院上诉庭的法官颇有涵养,毫不见怪,作了篇精辟的判词,道: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经典语录,本庭从头至尾“梳理”了,未见任何法理依据或适用先例。法律上所谓“诈骗”,其第一要件为“虚假陈述”;而违背常理的乖僻想法或强词夺理不等于事实,不能据以推论哥大对本校教育的宣传介绍为虚假陈述。何况“智慧”云云,说的是大学教育之理想,即众多学子希求达到,但人人懂得未必能企及的人生目标。遂驳回了上诉。
  判词中“适用先例”一语,指英美法定案必须遵循的本院及上级法院的判例,或判例建立的法律原则或学说。遵循先例(在中国则是权力机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便是司法推理跟一般论述的不同之处。在形式上,可以说它更接近神学:两者都是从权威文本(经文、判例、法典)抽出原则来论证、辨析该文本的意义,这样一种无限循环的解释。当然,社会现实千变万化,司法如同解经,也可以旧瓶装新酒,随时“发现”或创制新的实质规范与学说。
  这些道理你如果觉得有意思,我就扯远一点,讲个解经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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