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般认为,1949年至今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转型阶段,即向现代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转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法治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改革开放以前期是中国的法治现代起步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内,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例如具有工人阶级性质的
宪法制定以及一些法律制度的出现。由于现代法治思想的欠缺以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很少看到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的研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存在是不可否认的。解放初期,由于旧的法律已经废除,新的法律没有制定出来,导致法律适用上的空白。这样,除法律外,党的政策、各种纲领、命令、决议、宣言等都作为法律的渊源被适用。在这种情形下,法官面对具体案件时,就得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对这些法律、政策、纲领等进行解释,对事实、证据进行确认,然后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裁决。在文化革命时期,我们的法治建设遭遇到了重大的挫折,法治建设停滞不前,甚至倒退。那时,法院被撤消,原来的独立审判的机关也不复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就不复存在了。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解放,为法治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这短短20多年时间里,我国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研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翻译介绍西方的有关的专著。例如,顾培东、禄正平翻译美国著名法学教授约翰•亨利•梅利曼的《大陆法系》(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信春鹰翻译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的《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张文显等翻译著名英国著名法学家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等一大批外国法学专著。
(2)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进行了介绍或者定义。例如柴发帮主编的《诉讼法大辞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孙国华主编的《中华法学大辞典(法理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等辞典。此外,还有很多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文章,例如,杨开湘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论纲》(见《法律科学》1997年第2期);杨志德的《论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见《湖南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等都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或者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
(3)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基础进行了理论上的介绍和阐释。例如,秦旺的《法理学视野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见《现代法学》2002年2月第1期);李燕芳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及阻却》(见《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4月第2期);沈敏荣的《法律的不确定性及其克服——论法官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见《江苏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等一批论文。
(4)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进行了探讨。例如,邱恭志的《通过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司法公正》(见《华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12月第1卷第4期)、周辉斌的《浅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获得与运用——我国首例“第三者”继承遗产案判决之我见》(见《法学杂志》第23卷2002年第4期)等。
(5)在法律各具体学科中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探讨。刑事法律方面的有:张素莲的博士论文《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侧重从刑事审判的角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卢宇蓉、王明达的《论刑事审判中的自由裁量权》(见《中外法学》2001年第2期。)等一批专著和论文。民事法律方面的有:徐国栋的博士论文《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出版社1992年出版);卢文道的《立法滞后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见《法学》1997年第8期)等一批专著和论文。其他还有诉讼制度方面,例如关自由心证的研究等。
(6)其他有关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论述。黄文平在《冲突的规则选择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经济分析》(见《经济评论》2003年第4期);张元城、刘雪斌在《诚信原则与自由裁量权的法律经济分析》(见《赣南师范学院学报》第1期)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经济学的分析。孟勤国、蒙晓阳、刘慧玲在《削弱司法自由裁量权与提高成文法地位——中国司法改革之路》(见《法学》2000年第10期)论述了当前中国应该削弱法官自由裁量权。武树臣在《法律涵量、法官裁量和裁判自律》(《判例制度研究(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一文中,从判例法的角度讨论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发控制,等等。
从上面的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总的来说,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论研究仍然处在一个引进介绍阶段,没有形成一个具有自己特色的研究成果。例如,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含义方面主要是一些相互之间的引述;在其存在基础方面也主要是对西方理论的阐述和介绍;在其控制方面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论述。有些学者主要针对法学的一个领域进行了研究,如刑事制度、民事制度、诉讼制度等来研究,没有进行较全面的阐述;有些学者只是注重理论的研究,没有与中国的现实社会紧密联系起来。因此,总的说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研究在中国仍然处在一个低级阶段。由于理论上的不成熟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上的盲目。
法官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 在立法方面,盲目制定法律以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为了实现“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目标,立法是不可缺少的。同样立法在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方面也发挥了重大作用。一般的学者都主张,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主要应是从立法着手。但是并不是法律越多,就越能实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越能快速实现法治的目标。盲目地立法不仅很难达到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目的,而且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下面对我国从1996年到2002年的立法情况进行统计,我们略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