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信访,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进行法律咨询,的确在形式上提高了信访的效率,保障了信访的效果,但却没能降低公民维权的成本,只是治标之方,而非治本之法。笔者认为,要把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机制理顺,使得权利救济的途径畅通,关键就在于降低权利救济的成本;只有把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降下来,才可能促使信访者主动放弃非正式的、制度外纠纷解决的机制,寻求制度内法律的保护和救济,使得信访群众不用把自己的希望寄托在“青天”、“包公”身上,不用在“区长”、“市长”、“省长”身边找律师,而是自己有底气、有信心地直接去找律师,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次,要逐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法律援助的点和面。一是针对热点侵权的事件(同时也是信访的焦点问题),如城市拆迁纠纷、农村征地纠纷、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等,组织律师法律援助团,免费为这些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增强他们制度内解决问题的信心;二是制定相关的法律援助标准,对于生活水平低于标准的信访群众,免费或者低费用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避免了群众只有把问题反映到领导那里的时候才会有律师服务的尴尬局面。
其次,要把法律援助的工作成效作为律师升级、律所评优的重要考察指标。律师行业是一个营业性的行业,并非志愿者组织,所有法律服务免费既不现实也不合理;但是要想成为一个受社会尊重的律师,在行业中有地位的律所,永远把创收放在第一位显然是不合适的。在法治发达的国家,评价律师和律所的标准永远是多元的,不仅仅是收入这一项,参与公益事业、提供法律援助也是重要的指标。因此,我们要在道德上提倡律师对提供法律援助,热心公益事业,在制度上更要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提供动力和保障。
再次,在现阶段权利救济成本依然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律师协助政府机关解决信访难题依然有其合理的价值和积极意义。但是,解决群众的问题、化解基层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依然是我们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目前工作的重心之一;律师参与信访只能是尽到道义上协助的责任,参与公益事业并不是法定的职责,况且也是免费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显然不合理,也不利于保持和提高律师参与信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既然目前权利救济成本过高政府责无旁贷,而权利救济又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否可以考虑由政府购买律师的公共服务,为信访群众提供咨询,尽量解决涉法难题?这样的制度设计,一方面表明政府不推卸责任的决心和信心,也促进政府机关下力气解决公民权利救济成本过高的问题,另一方面也给律师提供了发挥才华的舞台并且保障了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为关键的是,信访群众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不用在每周三上午信访接待日才享受一名律师的公共服务,不用只有等到省领导下访时才能向领导随同的律师请教,而是更为广泛地得到律师切实的咨询、援助,享受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也减轻了信访部门的巨大压力,可以更为宏观地把握信访重点,更为有效地解决信访难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