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2004年:降低权利救济成本是信访改革的第一步
胡健
【关键词】信访
【全文】
据《新京报》2004年12月6日报道,律师协助区长接待群众,帮助政府依法处理涉法信访将在宣武区制度化;宣武区司法局正式发出通知,律师参加信访接待日要成为宣武区信访接待工作的一项制度,长期坚持。而此前《新京报》10月12日也报道,浙江省委、省政府作出决定,凡省级领导下访去基层,必须聘请律师为随行顾问,商量解决涉法信访问题。
律师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处理信访事件的助手,充分说明了各级政府对信访的高度重视,摆脱了政府包办信访的传统观念,积极寻求“外脑”的支持,建立适合新形势需要的信访机制,更为高效和妥善地处理涉法信访。因为律师作为社会中介,定位更清晰,地位更中立,解决问题的方式更灵活,化解矛盾的功能也更突出;让律师参与到信访的过程中,可以更加专业地解决涉法信访中的难题,有利于提高信访的效率,保障信访的效果。自1954年建立信访制度以来,律师第一次被纳入信访工作,使得社会力量获得了参与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机会,这是信访工作的一大创新,也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是,律师参与信访并不意味着信访机制的改革已经一步到位,律师在信访中发挥的作用依然受到一定的限制:北京市宣武区每周三上午才有一名律师参加区长接待日,帮助区领导处理涉法信访事件;浙江省党政领导下访的次数是有限的,随行律师的数量也更为有限。同时,目前律师参与信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而是把有机会协同各级领导一起处理信访难题看作“政治荣誉”和“组织信任”,对于赢利性的律师行业来说,能否保持参与信访持久的积极性还得打上一个问号。律师参与信访作为信访机制的创新尽管已经制度化,但受制于维权的成本,实践中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检验。因此,信访机制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前提就是正确分析信访群众权利救济的成本;把公民维权的成本降下来,这是我们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尤其是在转型期,各种利益结构不断调整、整合,一些社会深层次的矛盾集中显露出来,因而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纠纷,酝酿矛盾。对于权益受到伤害、问题得不到解决的信访群众而言,救济自身权利的途径并不止信访这华山天险一条路:可以私力救济,通过私下的协商和他人的调解最便捷地解决信访问题;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寻求公力救济,借助审判的权威性和执行的强制性维护自身的权利。但是实践中为什么这两种最起码的救济方式没有被信访群众采纳,而是选择了信访呢?任何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信访群众在寻求救济途径之时也会下意识地进行成本的核算和分析:信访者作为纠纷、矛盾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协商和调解中也明显处于弱势,话语权要么丧失要么受限制,要解决问题只能以牺牲或让度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代价;而对于公力救济,信访群众更是忧虑重重,基层司法机关的腐败屡禁不止、部分司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更为关键的是,如果选择了这种救济方式,无疑意味着较长的诉讼周期和较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在结果尚且不确定的情况下,支付如此高昂的费用和机会成本,实在是得不偿失。正式制度救济的成本过高,对结果缺乏合理的预期,同时也由于中国 “惧诉”、“厌诉”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公民在纠纷得不到解决、权利得不到合理救济的情况下,信“访”不信“法”,放弃了本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有力的武器——法律,而是走上了上访之路,通过制度外的纠纷解决机制信访来寻求权利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