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2003年:经济法:经济学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
胡健
【关键词】经济法 法律的经济学分析
【全文】
经济法:经济学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
——经济法起源的经济学解说
法学与经济学是孪生兄弟,天生具有密切的联系。无论是法学还是经济学,探究其本质,都是一门“人学”,是对人类行为的理性分析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价值抽象;法律学人往往热衷于探讨人的“本性”,而研究经济行为心理分析的两位经济学家获得了去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应该算是个例证。法学与经济学视野中的“人”,是个“理性人”,一切的制度设计都根源于人的“理性”,即既非君子亦非小人,既非男性也非女性,既非智者亦非愚人,而是介于极端之间的“中人”;这也可以用来解释立法者永远不可能选择“雷锋精神”作为民商事法律的立法基准,经典的价值交换规律用在乐于助人的雷锋身上往往失灵,因为雷锋严格说来并不是一个理性的“经济人”,法律学人和经济学人在个人情感上可能会认同雷锋精神,但是这种“非理性”(也就是雷锋同志自嘲的所谓“傻”)不应当进入我们的学术视野。经济学家樊纲之所以要说“不道德的经济学”,笔者揣测其本意也正是如此。
当德沃金的“法律帝国”与波斯纳的“经济学帝国主义”针锋相对时,我深感遗憾,这里的学术之争很大程度上成了个人的意气之争,这从两位教授一系列人身攻击性质的论文标题中可见一斑。“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对待纯正的学术争论,法律学人和经济学人都表现出了令人遗憾的不理智,缺乏冷静的思考和宽容的精神。把眼光转到国内,吴敬涟——人称“吴市场”,鼓吹市场经济二十余年,近年却把精力更多地放在了“法治”这个相对陌生的领域,这又是为什么?改革开放发展到今天,市场经济尽管不是很规范不是很成熟,毕竟已经“初步建立”了,但是也正是在这个时候改革走入了“瓶颈”——很多问题用经济学理论可以解释清楚并可以证明其可行性,但是缺乏制度的保障,换而言之,今日中国的市场经济应当追求“法治下的市场经济”!
法律制度之所以引起经济学家的关注,就在于人类经济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对经济增长起决定性作用的往往是制度性因素而非技术性因素。但长期以来,包括法律在内的制度被排除于经济分析之外,且被视为已知的既定的“外生变量”。然而,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制度是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得以发挥功能的决定性因素,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必须得到制度的支持。问题就这样被提出来了:制度如何才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怎样的法律才能促进经济发展?
笔者认为,长久以来,经济法学作为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定位一直不明确,始终拘泥于与民法学、商法学乃至行政法学“划分势力范围”,以求得名正言顺的学术地位,苦苦寻觅本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但是如果能从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论证制度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内在逻辑关系,一切定位不明、纷争不断的问题不都迎刃而解了吗?因此,经济法学实质上研究的就是经济发展的制度(法律)保障,以“理性”作为学科的基准点,成为沟通法学与经济学的桥梁之一(法经济学即法律的经济分析也是法学与经济学融合的重要表现)。尽管是笔者的个人见解,但是经济法发展过程中经济学所施加的影响则可以作为一种学术史上的映证和注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