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一举多得,争取实现“多赢”的效果。在“严打”过程中,“一府两院”必然要投入相当的警力、财力、物力等等,成本是巨大的,从经济学成本与收益的角度分析,“严打”的成本投入与收益产出应当尽可能相对均衡。所以,如果实现“多赢”的良好效果,那么无形中就降低了“严打”的成本。前文已详述,本次“严打”与前两次“严打”不同之处就在于,此次“严打”特别强调要将“严打”整治和党政司法队伍整治相结合,将“严打”整治和整顿市场秩序相结合。因此,社会治安,经济秩序及党政司法队伍素质三个层面的多赢,是降低“严打”成本的重要途径,也是本次“严打”整治斗争力争的目标,更是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秩序好转,反腐败阶段性胜利的重要标准。
第三,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协调作战能力,提高“严打”的命中率与成功率。“磨刀不误砍柴功”,方法选择是否得当,是决定“严打”能否成功的关键。一种“是公检法”三家各自为战,资源缺乏机动与流通,耗费大,成本高;一种是“公检法”三家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协调作战,耗费小,成本低。孰是孰非,取谁舍谁,还不是一目了然吗?
这三个原则是从法经济学原理中提炼出来的,不能说对“严打”有指导意义,但希望能够成为我们司法机关参考的意见。之所以要对严打进行经济学分析,其实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希望严打整治斗争能以尽可能小的成本或负面效应实现尽可能大的社会效果。“严打”的法经济学分析,是从“严打”的实现途径的角度出发,进行的一些思考,而相对于“严打”自身而言,探索、思考“严打”的内在规律和价值取向,也是极为重要的。
三跳出周期性“严打”的怪圈,兼评“严打”的价值取向
“严打”斗争,以疾风暴雨之势稳定了社会治安形势,赢得了民心。但是,对“严打”中发现的一些深层次问题我们必须予以高度的关注和重视,积极探索、思考“严打”的内在规律和价值取向,否则,我们将有可能陷入周期性“严打”的怪圈中。
自1983年第一次“严打”之后,“严打”几乎成了“年打”。但是一些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在年年“严打”之下还是急转直下到如此之乱的地步,党中央、国务院不得不审时度势地在新世纪第一年就作出在全国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决策,值得反思。
近年来频频发生的大案表明,社会治安形势呈现出周期性起落和反复的特点,而且间隔时间越来越短。大有打不胜打,防不胜防之势。以震惊全国的石家庄爆炸案以及张君犯罪集团抢劫、杀人案为标志,某些地方的社会秩序的严重不稳定和紊乱已经向全社会发出了危险信号。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反常的周期性反复呢?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严打”固然能打掉一批犯罪集团,侦破一批积案,抓获一批负案在逃人员,但是总的来看还是局限在治标层面,成效也是阶段性的、相对性的。就如同给一个病人打了一剂止痛针,所起的也只是暂时缓解疼痛的作用,没有真正地解决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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