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严打”的整治范围,但并不等同于严打的整治对象。将整治社会治安与整治党政司法队伍相结合,是“严打”的重要目标。因此,我们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同时,不能忽略自身队伍的建设和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三盲”法官、“三管”法官的出现,是中国法治的悲哀,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严打”中,对刑讯逼供等专制行径我们要坚决地说不。对滥施酷刑的酷吏依法严惩,对酿成冤假错案的糊涂官及时惩戒,对于因为错误的司法裁决或违法行政行为而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严格依据《
国家赔偿法》进行国家赔偿。惟有如此,才能在“严打”的特殊背景下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也惟有如此,“把我们的政法队伍建设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钢铁队伍”才会有强有力的保障。
那么如何才能确保“严打”中的司法公正呢?毫无疑问,监督是最佳的途径,也是最牢固的防线。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是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在“严打”期间,各级人大有必要切实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及司法情况的监督,督促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第一,加强执法检查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监督的重要方面;第二,开展司法评议,突出质询权和询问权,以评议司法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公正执法为重点;第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持之以恒,长抓不懈。同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该配合各级人大的监督,切实发挥监督职能,尤其是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确保执法严明,司法公正。
最后,让我们回过头再来看看这句话:“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从语法角度分析,这句话并不完整,少了一个主语,那么这个主语到底是什么呢?答案应该是不言而喻的,“严打”的主体是“公检法”,但对此我们应该有个清醒的认识:第一,“严打”整治斗争仅靠一家之力是远不够的,只有“公检法”三家通力合作,统一部署,协调一致,才能确保社会治安的全面好转。第二,行政机关一方面是“严打”斗争的配合者,另一方面也应当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防止对司法工作的非法行政干预。第三,老百姓也是“严打”的重要参与者,但不等同于审判者,因此,“严打”要尽可能避免非理性因素的负面影响,要理性地对待“民愤”,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的原则,防止出现非理性的所谓“舆论审判”和“罪行擅断”。诚然,在特定条件下,“民愤”可能成为定罪量刑时参考的因素之一,但夹杂着颇多非理性因素的“民愤”不能取代客观性的法律,不能代替职业法官理性的司法判断以及科学的司法推理,否则可能出现司法裁量的失衡,从这个意义上讲,倘若剥夺人的生命权的刑事审判是迫于“民愤”、“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而非经理性的司法裁量做出的,那么司法裁决的合法性以及公正性就难免令人生疑。非理性的司法裁量只能给法治,给依法而行的“严打”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我想,只有从这三个方面去理解“严打”的主体,才是比较完整的,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