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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评论2003年:关于“严打”的法理思考

  一剖析“严打”的法理内涵
   “严打”这一口号其实是“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简称。“从重从快”“从严”(严厉)是“严打”政策的基本要求,“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是“严打”斗争的整治范围。“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短短16字,却包容了极其广泛和深刻的法理内涵。
  “依法”是“严打”政策关键词,也是“严打”不可或缺的重要前提,否则,片面甚至极端的“从重从快”的打击无异于单纯的政治运动。“依法”是法治的基石,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背景下,“严打”这种特殊时期的非常策略也应当严格地依法进行,真正做到严厉打击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有机结合,依法严打,不能偏离法治的轨道。
  依法严打,何法可依?对所依之法,我们不能狭隘地理解,应该全面地去认识。法律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总称,因而依法自然包括严格执行实体法和严格遵循程序法两方面的内容。所谓严格执行实体法,就是要求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要严格执行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到罪刑相当,罚当其罪。所谓严格执行程序法,就是要求对犯罪行为的追究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规定,不折不扣地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尤其是要注意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长期以来,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影响,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存在片面追求实体合法而违反法律程办案的错误倾向。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刑讯逼供、久审不决、超期羁押等反常现象,其实就是程序正义观念匮乏导致正当司法程序被虚置而滋生的怪胎。在“严打”整治斗争中,我们不能因为追求“严打”的社会效果,而忽视对“严打”对象的程序性权利的保护。因此,对司法人员有必要强调恪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程序性规定的重要性,在“严打”实践中,把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做到既打击犯罪,又保障人权,从而充分体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对从重从快从严(严厉)的理解,我们要防止进入一个误区---有些人就认为,“严打”嘛,就是与平时相比,对违法犯罪行为,侦察得要快一些,起诉要严一些,判刑要重一些。其实这并不完全正确。诚然,对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在“严打”期间,侦察追求效率,起诉不留情面,是完全必要的,也是从重从快从严的真正含义。但在定罪量刑时,我们不能因为上在“严打”期间,就人为地把罪定得重一些,刑判得高一些,这是不正确的倾向。罪刑责相一致,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即,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定罪量刑的依据,犯多大的罪,就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因此,在“严打”整治斗争中,我们应当做到立足点稳,打击对象准,打击力度狠,但到了审判阶段定罪量刑时,则应当做到罪责刑相一致,如果此时人为地从重从严,那势必会造成同罪异罚的反常现象,后果不堪设想。总之,:“严打”中定罪轻重的标准只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轻重的程度只能根据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在法定幅度之内。如果仅因为”严打”是特殊时期的非常策略,就以此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那就违反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法治精神,更违背了“严打”依法而行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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