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民族精神.人的尊严
李道刚
【关键词】纳粹;德国;审判
【全文】
奥斯维辛集中营解放60周年纪念,再次牵动了关于这段往事的思绪。
纽伦堡军事法庭似乎遭遇两难:倘若采用旧法审判,将无法对主要战犯提出击中要害的指控;倘若采用新法则势必违背
刑法不能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而就战后的现实观之,揭露纳粹暴行、教育德国老百姓和保卫世界和平,以及建立国家与民族关系新的法律基础的纽伦堡宗旨,又似乎都有所落空:纳粹暴行成了战后某些集权国家仿效的“经验”;“战争罪”只处罚战败国,招致非议;冷战时代到处弥漫着战争的硝烟。哲学家卡尔.亚斯培(Karl Jaspers)因断言:纽伦堡审判没有建立起“法”,倒是增加了对法的不信任。
然而,大哲亚斯培陷入了一个普遍的认识误区。须知,纽伦堡的审判本不存在自然法和法实证主义之间的法理“紧张”,而是“理性”与“民族精神”之间的最后较量。从“民族”到“种族”,德国人已经在普芬道夫(Samuel Pufendorf)所言的“德意志之特殊道路”上走得太远太远, 该是悬崖勒马的时候了。中央电视台的七辑电视系列片《丧钟为谁而鸣》,记录的是远东军事法庭对日本战犯的审判。这里的“丧钟”当然也是为整个纳粹意识形态敲响的。
二战的浩劫肇始于希特勒的种族理论,无人能够质疑。《我的奋斗》中讲得很明白:劣等民族是历史文明的绊脚石。因此,每一个“负责任”的政府的义务是,将犹太人“无情地铲除干净”(unbarmherzig ausrotten)。(详见【德】克利斯蒂安•真特纳评:《我的奋斗》(节选本),李斯特出版社1974年版,第141-176页)。翻开第三帝国的历史,并不难发现,党卫军和盖世太保(秘密警察)的很多行动,本身就已违反了国家当时的法律。如果说,将成年犹太人、波兰人、遗传病人视为“无生命价值”(lebensunwert)的“剔除”(Ausmerz)行动,还有“特殊法”作为依据的话,被认为患有绝症的孩子们仅凭希特勒给其私人医生的一纸授权命令,就可以随时成为“剔除”的无助对象。(详见【德】卡尔•迪特利希•布拉赫等主编:《1933-1945年期间的国家社会主义独裁》,明镜图书有限公司1986年版,第535-536页)。
极端的种族主义法律意识形态显然是不能用法实证主义来辩解和开脱的。始作俑者阿道夫•希特勒畏罪自杀逃脱了审判,但以全世界人民为敌的种族理论必须“无情地铲除干净”。笔者研究纳粹“思想”不得不依据《我的奋斗》的节选本,原因就是,希特勒在当今德国没有出版自由!这是民主本身所具有的“自卫性”。它保卫的是人类共存的底线价值,不容质疑、无可辩驳。面对旨在颠覆民主制度本身的一切思想和行动,“民主”别无他途,只能奋起自卫:以暴制暴(meet violence with viol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