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文化因素。瑶族文化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在瑶族传统文化中“家天下”以及“重义轻利”的义利观是瑶族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其文化中的义务本位观以及惰性因素严重阻碍了瑶族法律文化的发展。
三、瑶族法律文化发展的对策
瑶族法律文化不仅仅是个历史范畴,它也属于现在、属于未来。瑶族法律文化在今天地区并没有死亡,它还深深扎根于瑶族成员的头脑之中。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和不可忽视的作用。瑶族法律规范对瑶族地区的人们还有较强的约束力,国家从整体上并不否定(事实上也不可能否定)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这种现实力量,它仍然是一种“活”的文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因此,我们有必要用现代法律理念去寻求瑶族法律文化的发展。
1、积极推进瑶族地区政治、经济、法律、社会以及文化等方面的改革,力求整个社会的现代化带动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着眼于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市场经济)、集权政治向民主政治的转变,从社会经济形态的转型和政治结构的变革中去寻求瑶族罚款文化现代化的历史动力,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首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的好坏对政治体制和社会形态等起着重要的作用。迄今为止,瑶族地区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仍占着重要地位。这就决定了其法律文化必然与其相应的经济基础相适应。因此,要实现瑶族法律文化的现代化,首先必须实现其经济的现代化。其次,每一种政治体制都会孕育出相应特色的文化,瑶族文化也是如此。长期以来,瑶族地区居民崇尚其首领权威,难免会出现集权政治,从而导致人治而不是法治。因此,必须实行民主政治才能实现瑶族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第三,我们应该看到,瑶族法律文化只是瑶族整体文化的一部分,相应地包括政治文化、宗教文化、伦理文化等。瑶族整体文化的内容和样式作为强大的文化背景深深地影响着瑶族法律文化的发展进度和调整方式。因此,必须对瑶族整体文化进行升华,才能引领瑶族法律文化不断向前发展。
2、谋求国家制定法与瑶族习惯法之间的协调,为瑶族法律文化的发展提供生存空间。首先,在国家制定法与瑶族法的结合点上应该创设一缓冲的“中间地带”。在这个地带内,允许依靠瑶族法来调控,国家制定法只作为一种牵制或引导力量而存在。瑶族法律文化有几百年的历史,已经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信仰,国家不该也不能通过立法强行改造甚至摧毁这些法律文化。要实现每个人都能运用法律,就必须给瑶族法律存在的空间,在这一空间内瑶族法可以对国家制定法进行阐释。瑶族法具有很强的生活性,它具有高度的地方化、乡土化等特点,其内容大多朴实易懂。因此,国家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瑶族那些行之有效并具有民主的法律给与保留或认可。如劝善惩恶、禁偷治抢、保护山林和农业生产、保护公益事业、组织和生产分配等有关习惯法,应采取顺应融合的过渡政策。在条件成熟时,国家应该有意识地吸收认可,并过渡到有关法律法规当中,使之成为制定法的补充。而对一些落后的,甚至与国家制定法相冲突发瑶族法,如炮打、株连等,必须在法制统一的前提下通过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逐步提高瑶族居民的认识,使其从内心接受、认同国家法,放弃落后的习惯法。第二,国家应鼓励瑶族适用一些瑶族法。近年来的诉讼纠纷越来越多,法院的负担很重。办案效率不高,案件积压严重。在湘南及桂北一带经济落后,法官人员有限,加之其素质不高,更是如此。而且由于瑶民大多数常年住居在大山里面,交通极为不便,为进行诉讼消耗的时间等的成本太高。这些瑶民一般都对国家有关制定法不是非常了解,进行诉讼时必须寻找律师和法官对其解释。这样使得本来就贫穷的他们是雪上加霜。而瑶族法对他们来说比较熟悉,并且处理的结果也很容易得到接受和实行。这对节约诉讼成本、化解纠纷、协调国家法与瑶族法之间关系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3、大力发展民族法制教育,提高瑶族居民的法律文化素质。法律文化的现代化的关键是人的现代化,如果执行和运用这些现代法律制度的人自身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的发展是很难避免的。再完善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中变成一堆废纸。瑶族地区的文化水平低,办学水平落后,是制约瑶族法律文化发展的瓶颈。加强瑶族文化素质教育的发展,不断增强瑶民的法律意识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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